某校初三学生薛某曾有多次盗窃行为,警察把他抓住后教育他,并叫家长平时多加管教,可他却屡教不改。一次又去某商场乘乱偷得顾客金项链、手机、钱包等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一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后,决定把他交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改造。同学们听说后议论纷纷,有人说他应该去工读学校,有人说该在少年管教所,也有人说可能去劳动教养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给予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教育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刚处在成长阶段,生活阅历缺乏,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绝大多数是轻微的,偶尔失足,受不良影响所致,所以,对他们教育改造比那些思想定型的成年人有更大的可能性,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和更好的效果,从而使他们健康成长,那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该怎么实施教育改造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由其家长、监护人或其所属机关、团体、学校负责,对其进行耐心细致深入的帮助教育,让其辨明是非、去除恶习,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在无人管教或是其家庭实在管教不了的情况下,可要求政府教育,交由有关部门收容教育改造。这些部门主要是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机关及少年管教所。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其招生的对象是13周岁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工读学校是半强制性的学校,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特殊学校。工读学校的学生如果有所转化或是教育好了,还可以升学,就业、参军。
劳动教养是低于刑事处罚,高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同时,劳动教养又是一种处理和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措施,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教的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是有轻微犯罪,不需要刑事处罚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劳教人员按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管教。对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劳教期限为1至3年,劳动教养人员根据其参加劳动的情况,可发给一定的报酬,以鼓励他们通过劳动改掉恶习。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可跟普通人一样参加就业、上学而不受歧视。(www.xing528.com)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实行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管教所,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就叫少年教养人员,他们与少年管教所的另一收容对象——少年犯是不同的。少年犯是指年满14岁、不满18岁,被法院依法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少年犯是受刑事处罚的人,而少年教养人员却不是,因此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实行分别编队改造。
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盗窃罪,但因不满16周岁不受刑事处罚。家长对其管教已不奏效,他自己又屡教不改,所以可送到少年管教所接受教育改造。
有这么多部门可为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体现了未成年人所受到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若有了违法犯罪行为后,不要自暴自弃,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机关提供的较好的学习、劳动机会,用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武装自己,不断改正缺点,提高自己,为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是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自我保护的必要之举。否则,只有政府对你予以特殊保护,你自己放弃、放任自己,则不仅保护不了合法权益,反而会毁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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