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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报道少年法庭庭审:记者有权限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12月,两名少年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此案时,有两名记者去旁听,并于当日对此事涉嫌两名少年的情况作了公开详细报道。报道播出后,观众议论纷纷,特别是在两名少年住所地附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采访报道少年法庭庭审:记者有权限吗?

1997年12月,两名少年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此案时,有两名记者去旁听,并于当日对此事涉嫌两名少年的情况作了公开详细报道。报道播出后,观众议论纷纷,特别是在两名少年住所地附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服刑期间,两名少年在监狱中不配合教育改造,出去后又不敢回家,在外整日跟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

我们为这两名少年的一错再错感到可悲,但这又是谁造成他们不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呢?应该说,法院及记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两名抢劫的少年,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对待他们时要时时考虑给他们改过的机会,针对他们的特点为他们留下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去的余地。他们思想还很不稳定,情绪易受外界环境影响,感情脆弱,自尊心易受伤害,自信心易受打击。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及其他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新的心理及精神负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或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案犯的判决,应当公开,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审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中如有18岁以下的案犯时,该案犯不得出场。(www.xing528.com)

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涉及少年犯的刑事案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记者公开报道的行为更是扩大了消极影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这种公开审理、公开报道的行为使他们认为社会已将他们定刑为罪犯,自己也认为已经难以洗涮自己身上的罪行和污点,往往就此堕落下去。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特殊的工作手段,依法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般由专门设立的机构——少年法庭来办理。

未成年人要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活动中的对与错。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自己或代理人、辩护人要及时指出,甚至向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控告,以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要破罐破摔,任之发展,最终牺牲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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