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与刘武乃兄弟,刘文18岁已上班,刘武15岁,尚在校读书。二人某日到溜冰场溜冰,刘文与张兵发生口角并打起来,刘武帮其兄刘文打了张兵。派出所对刘文、刘武每人处以罚款50元。张兵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刘兄弟俩也不服,但不知是否可以告公安局。
本案中,刘文、刘武的行为的确不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理应受到惩罚,这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但作为受处罚者,若对处罚不服,也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或法院裁决处罚是否公正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还规定,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刘文、刘武两兄弟先被处以罚款50元,后来由于张兵申请复议被改为拘留5日,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若不服,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县公安局的裁决作出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刘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诉讼;若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但原告仍是刘文、刘武。刘武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委托1~2个律师或其他适宜的人代为诉讼。假如刘文是刘武的法定代理人,就可以同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若不是,刘武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其母可以委托刘文代为诉讼。(www.xing528.com)
未成年学生不要在外惹事生非,以免遭到处罚。若真的遭到了处罚,又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或不尽本应履行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等情况时,也可要求其监护人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以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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