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男孩郑伟与同岁的陈晋是同班同学,一天放学后,二人相约回家,一路走一路打闹着,不想郑伟手中的棍子戳着了陈晋的眼睛,将陈晋的眼睛扎伤,陈晋的视力明显下降,此间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事后,陈家因医药费承担与郑家发生纠纷,拟向区法院起诉,要求郑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陈晋家人琢磨不清陈晋是否可以直接参加诉讼。
诉讼是一项重大的民事活动。公民要想参加诉讼,首先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人出生开始具有,至死亡时终止。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但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要亲自进行诉讼还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那就是能够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这是实行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资格。公民和单位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以他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在我国,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在正常情况下,从成年(年满18周岁时)开始。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依法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是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制。他们不能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或者是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案中,陈晋年仅13岁,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诉讼活动,因而应由其父母代理他起诉及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监护人代理参加诉讼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而被称为法定代理,监护人被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行使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代理一切诉讼行为,履行代理职责,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代理依法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代理依法申请再审。如果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为自己谋利或者使用超出法定以外的权利,一切后果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承担。
当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来履行监护的职责。这是因为他们虽然有责任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有可能因时间、精力所限或自己知识能力有限,不能参加诉讼或不能最好保护未成年人,因此认为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可更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也是允许的。作为未成年人的当事人不能自己委托,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委托,因为他不具备自己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能力。这种基于委托而发生的称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应积极、认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损害或不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有人代理他们参加诉讼活动,法律还规定了指定代理制度。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与被监护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指定。一经指定后,被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权利,但不得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及和解结案。他应在自己的权限内尽最大努力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未成年人掌握了被指定代理人很多情况后认为不适宜担任他的代理人,甚至知道其中有阴谋,那么,可以反映到人民法院,法院查觉情况属实,可撤去原代理人,另行指定。
虽然未成年人不具有直接参加诉讼活动的能力,但他们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例如:(甲)未成年当事人也应列在法律文书上,不能因为年岁小,不能实施诉讼行为就不列,更不能直接地把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乙)让有一定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日常生活的民事活动的未成年当事人,适当地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这样,既可以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又可以使他们受到一定的法制教育。
可见,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有许多特殊的制度和规定。对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充分加以利用。陈晋的父母若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欠缺或其他不足的话,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诉讼,追回医药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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