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6周岁的崔晓是某校初三学生。寒假的一天,他陪外地来的表哥到他爸爸的单位去找他爸爸办点儿事。到了那儿的时候,不巧爸爸单位正在开大会。他们俩就到办公大楼到处逛。当时许多办公室的门都虚掩着,他表哥就顺手推开几间看看,当他看到其中一间办公室的沙发上放着一支鼓鼓囊囊的皮包时,就悄悄对崔晓说:“你帮我望风,有人过来就咳一声,我去看看能搞点儿什么东西。”于是,表哥就进去了,在里面迅速翻皮包,崔晓在外面警惕地观察走廊、楼梯上的动静。不出一会儿,他表哥就出来了,拉着崔晓就往楼下跑。原来他在里面已搜到一只手机、一部照相机和2000元钱。他给了崔晓1000元钱,两人还一致决定不对崔晓他爸爸提去找过他的事。但事情最终还是败露了。当公安机关破获案情后抓崔晓时,崔晓说,抓我干什么,又不是我偷的?
一些人在干坏事不想被别人撞个正着时,都会找个人在现场外面望风,也就是给他们站岗放哨,使他们能在现场安心地干自己想干的事,一旦有人来又能马上知道,迅速逃离现场或隐藏起来。所以,作为望风者,虽然没直接参与干这些坏事,但为干坏事的人提供了机会和帮助,实质上也是这些事的行为者,是直接行为者的“帮凶”。
望风者的行为性质随直接实施行为的人所作出的行为性质而定。如果直接实施某行为的人触犯了刑法,给他望风的人就是共同犯罪的案犯;如果直接实施某行为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他望风的人就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总之,给别人望风的人,是逃脱不了干系的。(www.xing528.com)
本案中,崔晓的表哥看到别人的皮包就起了盗窃之意,并在崔晓的帮助下顺利偷出了一只手机、一部照相机和2000元钱,他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为崔晓给表哥望风,他的年龄已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他也犯下了盗窃罪。“望风”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可以用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一词诠释(如果行为性质达到犯罪的话)。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1)在主体方面,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不论各人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犯罪目的而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就是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必须以共同故意为前提。共同故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人都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二是各人都意识到自己在和他人追求一致的目标。本案中的事实就是:第一,崔晓的表哥看到别人的皮包后就要去偷,是故意的;崔晓明知表哥去偷东西而仍然在外面叮哨,也是故意的;而且他们彼此都知道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偷东西且不被人发现,所以具有共同故意。第二,两人虽然一个直接偷了东西,一个在外面望风,但这只是分工不同,两人互相配合,达到了偷窃的目的。所以两人都构成了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对崔晓处以刑事处罚是合法的。不过,应根据他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以及他在这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因一方面容易被人利用、引诱,另一方面出现在违法、犯罪现场也不太引人注目,所以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望风。知道了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后,未成年人要吸取教训,不要不辨是非,给别人望风。否则,出了事自己也不可能置身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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