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社会无业人员,经常在火车站、公共汽车、商场偷别人的钱包,曾被公安机关抓去拘留几次,但仍不改过。一次他又打算去行窃,还把邻居的儿子13岁的何某带上。一路上他对何某津津乐道地讲述自己的“工作经验”,还教何某怎么察颜观色,怎么在行窃时掩饰自己,怎么拉女士包的拉链而不被发现等。在他的教唆下,何某跃跃欲试。走到一个正在出售福利彩票的广场时,吴某对何某又反复叮嘱一番后就混入人群中去了。何某也准备开始体会吴某对他的指点,可就在他的手刚伸进一位女士的小皮包时,就被警察抓住了。何某交待了前后经过后,警察迅速将吴某抓获。吴某最后被法院判为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很明显,何某是在吴某的教导和指点下才将手伸进了别人的包里。虽然何某这次没有偷窃成功,但吴某向他传授的如何行窃的方法及经验已经对他产生了较大的毒害。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犯罪分子的毒害,不因为他人的教导走上犯罪道路,应对像何某这样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像吴某这样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何某因只有13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没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自己应该清醒,不要对别人传授的任何东西包括犯罪方法都予以接受,应清除吴某所谓的经验对自己的毒害。未成年人在他人的不良影响面前自我抵制,就是自我保护。父母或监护人也应该严格管教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防止他们被犯罪分子所毒害。(www.xing528.com)
吴某的行为则不仅仅是教唆何某去实施某一次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还教给他了进行盗窃这一类犯罪的方法,若不是何某被警察抓去,他就有可能以后还会经常去偷别人的钱包,所以吴某的行为比教唆性质更严重。因此,《刑法》第295条专门规定了一个罪名即传授犯罪方法罪。关于如何惩治,该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被传的方法,传授人的行为都可构成此罪。刑法如此对待和惩罚这种传授犯罪方法的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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