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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物中毒,生产销售各方有罪吗?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的四名罪犯因贪小利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严重侵犯了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给中小学生身心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若学生因学校食堂提供的食物不合格而食物中毒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学生因食物中毒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要求法院责令事故的责任者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1998年6月的一天下午,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段某出现头晕、眼花、肚子痛、呕吐、四肢无力的症状,被老师送往市医院。接着又有十多名中小学生在不到一小时内都送往市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为食物中毒。原来,这十多名学生(包括段某)同时于当日中午在金某的“阳光饭店”吃过牛肉面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头晕、头痛等现象。经调查、检测和化验发现金某卤牛肉用的食品添加剂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这些添加剂是从马某的副食品门市部购买的,当时是马某的妻子蔡某出售的;马某和蔡某则是向余某购买的,原来这些卤肉添加剂竟是余某自己生产配制的。公安机关于是立即将金某、马某、蔡某、余某四人拘留。后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四被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赔偿中小学生经济损失3万元,并判处各被告1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四名罪犯因贪小利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严重侵犯了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给中小学生身心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公安机关、法院对他们绳之以法,判处他们刑事处罚和对中小学生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就食品而言,不仅专为儿童的食品要保证无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一般的食品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无害于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否则,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案中的四被告均参与了不符行政管理标准的卤肉添加剂或卤牛肉的生产或销售,并造成了多名中小学生食物中毒的事故,因此,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都应依法予以处罚,不能因为学生是吃金某做的牛肉面后中毒的,就只追究他的责任,其他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添加剂是导致牛肉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根本原因。(www.xing528.com)

若学生因学校食堂提供的食物不合格而食物中毒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学生因食物中毒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要求法院责令事故的责任者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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