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是某校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学校里,她和其他小朋友一样有说有笑,爱唱爱跳。可一出校园,她就变得沉默寡言。原来,她父亲几年前去世,母亲又嫁人了。母亲和继父又生了一个儿子后,就没再好好待过她,经常打骂她。她头上有多处母亲拿刀砍、拿棍子打留下的伤疤,身上也是伤痕累累,青一块紫一块。可每当老师或同学或其他好心人问她是怎么回事时,她都不吱声。这种状况持续了好长时间,直到后来村干部发现了小华母亲对她的暴行,对她母亲进行了教育和劝导,可她母亲非但不听,还说她打自己的女儿,谁也管不了。后来村干部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小华的母亲交法院审查,最终被判犯有虐待罪,处以六个月的拘役。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事实上父母虐待子女的事情仍不绝于耳。一些父母常因重男轻女、因非亲生子女或因子女不听话等原因对子女施以暴力。因为这种事情发生在一家之内,家丑不外扬,外人一般也不知道;外人就是知道了,也不愿意管;受害者往往因自己是被父母虐待,不愿说;或受父母威胁、恐吓而不敢说,所以,这种现象往往不受重视,施加暴力行为、虐待子女的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
但对于虐待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不是像这位糊涂、蛮横的母亲所言,谁也管不了。《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因此,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虐待罪因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造成重伤、残废的,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恶劣但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以较轻的刑罚,但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将受虐待的事实告诉司法机关,他们才对虐待者实施处罚;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www.xing528.com)
本案中,小华母亲的行为是对她的虐待,而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但没造成她被重伤或死亡,所以属于《刑法》第26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虐待罪。她因被打怕了,受母亲威吓不敢去控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由村干部去报案,由司法机关处理她母亲的虐待罪行,是合法而正当的,依法维护了小华的人身权益。村干部有权也有职责举报村民虐待子女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对父母或者他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应像小华这样“哑巴吃黄莲”,而应依法直接向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控告、起诉,或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妇联、学校等方面反映,获得它们的支持和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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