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某校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一天因烦于父母吵架而离家出走。在大街上过了几天流浪的日子后,口袋里也没多少钱了,既不愿再回家看父母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也不知该往哪儿去。走着走着,惘然地跟着别人上了一辆汽车。买票时才发现口袋没钱,一位和蔼可亲的阿姨替他付了钱。阿姨向他问长问短,给他许多东西吃,下车后还说带他去看大海。他高兴极了,于是和她一起走了。可坐了几天几夜的车后,他非但没看到大海,还被带到一个偏远的小山村。那位阿姨说在那儿有个亲戚,先住几天再去看大海。可第二天起来,他发现阿姨不见了,他也想回家,可那“亲戚”说花了6000元买来的儿子怎么能说走就走。这下他才知道自己被那位“好阿姨”给卖了。
可怜的潘某当初是有家不愿回,宁可一人在外面游荡,结果被坏人拐卖,造成有家想回却回不了。出现这种局面,家长负有极大的责任,没有为子女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没有尽到保护子女的责任。同时,潘某采取这种方式也是不对的,这样容易使自己脱离家长和学校的保护,被坏人所利用、蒙骗,受到危害。家长应从中吸取教训,未成年学生也应从中吸取教训,要考虑当处于不好的家庭环境或与父母家人发生争吵时,如何自我保护。
但事情现在既然已到了这种地步,潘某只有根据所处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求救,使自己能得到解救,并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制裁。那位所谓的阿姨以骗潘某去看大海为手段把他带到一个小山村并卖给一户人家,这一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根据《刑法》第240条予以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潘某的那户“亲戚”也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依《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处罚。国家十分重视打击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将未成年学生骗走的现象,例如,因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结下怨恨,将未成年学生骗到外地去,也不把他卖掉,就让他父母或监护人着急。再如,把未成年人骗去自己收养,等等。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拐骗未成年人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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