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二年级一班学生住在学校安排的一间破旧宿舍里。宿舍的条件很有限,后来一侧墙壁和屋顶之间还出现了裂缝。学生向班主任反映过多次,班主任也向校方提出修缮的要求。但学校领导说正在争取专款建学生宿舍,等有了房子就给这班学生换宿舍。后来班主任见裂缝越来越大,又去催促校方派人来修,校方说过几天就修。可学生们还没等到这一天,厄运就不期而至了。一个雨夜里,大雨把墙壁淋湿了,那侧墙壁就从裂缝处倒塌下来了,几名学生被砸得昏迷不醒,幸被及时抢救才保住了性命,但也受到重伤,在医院治疗多日方得好转。
我们对这些学生的不幸感到同情,更为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痛心。司法机关应对造成这一事故的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罚,以防止和杜绝这类事故的重演,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那么,到底谁应对这次事故负责任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而学校让学生住在这样破旧且不安全的宿舍中,首先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及时纠正,行使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但是,学校领导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最初是说等有了房子再让学生搬宿舍,后来在班主任的催促下也说要过几天来修,拖拖拉拉,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以至最后造成了学生无辜被砸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教育设施事故罪。(www.xing528.com)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教育设施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在本案中,学生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也多次向校领导反映并催促校方修缮,所以,作为班主任和学校领导,都知道宿舍有危险。但由于采取措施是校方的责任,班主任及时报告了险情,因而班主任的行为不构成教育设施事故罪。而学校领导有责任采取措施,却一直拖拖拉拉,未采取任何行动,造成学生被砸成重伤甚至差点儿丧命,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事故罪,应按《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处罚。此外,对于学生因被砸伤而支付的医药费、家长照看的误工费等费用,学校还应予以赔偿。学校出现这种情况,也有主管部门比如教委管理不严的过错,所以,他们也应承担行政责任。
学校和老师应关心和爱护学生,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首先得保护他们在校时的人身安全。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危及学生安全而不采取措施,有辱保护和教育下一代的神圣职责,更是法律所不容的。未成年学生发现学校建筑或设施危及自身安全,也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校方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可向教育部门举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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