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9周岁的某甲在外地读大专。一次暑假他回家休假期间,他父母的同事请甲去给他们13岁的女儿中学生某乙辅导功课。甲念及是父母的同事,就答应去辅导了。辅导了一段时间后,两个人就熟了,经常在家里玩,相互之间有时会有一些亲昵的举动。乙的父母怕这样对女儿影响不好,就让甲别再去了。可甲虽然不去乙家了,两人仍有来往。乙的父母找甲的父母,要求共同阻止两人的来往。可没过几天,两家同时发现子女失踪了,而且从家里偷了钱走。原来他们一起跑到外地去了,两人住在旅馆里,像夫妻一样,他们靠着从家里带去的钱过日子,不与家人联系。有时觉得生活不如意甲就拿乙来发泄,一天多次与之发生性行为。后来,乙的父母从女儿偷偷寄出的信中才找到线索,告知公安机关方把他们找回来。司法机关最终对甲按强奸犯论处,但甲的父母认为甲、乙是双方自愿的,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甲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呢?一般而言,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甲和乙一起离家出走,虽多次发生性行为,但又不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乙进行的,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甲以强奸犯来论处呢?
这主要因为乙虽然不是被强迫的,但她是一个不满14周岁的幼女,法律为保护未成年女孩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人身权利。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甲与乙发生过性行为,还是多次拿乙来发泄自己的不如意。因此,不管他有没有采取什么手段强迫乙,他的行为都构成奸淫幼女罪。公安机关对他按强奸论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www.xing528.com)
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体正处于发育时期,心理也不成熟,往往无法预知行为的后果及其危害。而一些不法之徒往往就利用她们的年幼无知,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诱骗她们“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些人明知其危害而故意为之,所以法律对他们予以严惩,也按强奸论处。
此外,为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刑法还规定对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他人卖淫罪)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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