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0日,17岁的高二学生胡某在湛江游玩时,在街上的地摊上购买了50把弹簧刀,准备带回去给经常贩卖刀具的哥哥。当晚,他把这些弹簧刀藏在行李包的衣服里,坐上了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车还没到目的站,他就被乘警抓住了。乘警将弹簧刀没收,并在武昌站把他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胡某在接受审讯时后悔莫及。他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胡某当初大概出于好玩和赚钱,买了这么多弹簧刀,准备带回家去,但没有顾及到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将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是指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www.xing528.com)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高中生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第一,胡某已达17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胡某购买了50把弹簧刀,准备带回去给哥哥出卖。他明知携带此类管制刀具上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仍不顾及到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把弹簧刀夹藏在衣物中带上火车,表明他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三,胡不仅买了管制刀具,还实际把这些刀具夹藏在衣物中带上了火车,实施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一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事件。第四,胡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火车上的公共安全,破坏了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应依刑法130条的规定及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应从中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行为要有辨别能力。像本案中的胡某对其哥哥贩卖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不仅不抵制,还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为他哥哥带50把弹簧刀,就是因为没有辨明是非造成的。一些少年对于弹簧刀等刀具觉得很好玩,常喜欢带在身上,这种行为也是很危险的。应意识到这样做是违法甚至犯罪,不要接触这些东西,更不要把这些东西带到公共场所如学校、公共汽车、商场等,以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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