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7周岁的孙某是某校高二年级学生。他父亲因与邻居杨某发生纠葛被杨某打成重伤,住在医院里,杨某不仅不去看望,连一分钱的医药费都不愿出。孙某心中愤愤不平,想替父亲“报仇”。一天趁夜深人静时,他点燃一个洒满汽油的布团扔进了杨家。结果,熊熊大火一燃而起,把杨家房屋烧光了,杨某年迈的母亲也在大火中丧生了。后来,孙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杨某不服,认为应该判处孙某死刑。
孙某已满十六周岁,应为他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他所犯的是放火罪,并且他的行为造成杨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杨母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由于他未满十八周岁,《刑法》对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的定罪量刑有特殊的规定。这里关系到的是刑种的适用。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杨某的要求是感情用事,于法是没有依据的。
适用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它针对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也就是说年龄依犯罪的时候算,而不是审判的时间或其他时间。二是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为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不能独立适用,它只是实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既然连死刑都不能适用,还怎么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就有过对未成年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这是违反法律的。
对未成年犯的这种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对青少年采取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刑法》之所以对未成年犯作这种规定,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智力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思想的可塑性较大,与犯同样罪的成年人相比,比较容易接受改造、教育,可通过强制教育、改造,使他们浪子回头。(www.xing528.com)
像孙某这样的未成年犯也应意识到自己虽入了监狱,但人生还有很多时间,这些时间应好好珍惜,改过自新,如果不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便可能没有这种机会了。在服刑时要认真接受改造,作出好的成绩,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也是未成年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自我保护。
孙某为一个高中生,也许压根儿没想到他会成为一个罪犯,会在监狱中度过许多宝贵的青春岁月。他放火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报仇”,但最终他会有解除心头之恨的感觉吗?当他面临着自己接受到的处罚时,恐怕怎么也产生不了这种痛快、轻松的感觉。所以,未成年学生不要以身试法,以危险的手段或方法来泄愤、报复。当自己或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靠法律来解决。像孙某,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杨某打伤其父亲的行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支付医药费并可强制执行。其实犯罪的是杨某,孙某不是想方设法让公安机关对他绳之以法,反而把自己也“赔”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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