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二年级13岁的学生王勇,酷爱打游戏机,每天放学后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游戏机房度过的。父母发觉后就不再给他钱。一天,他想去打游戏机,找借口问父母要钱也未得逞。经过游戏机房时,他实在经不住诱惑,又走了进去,同年级同学吕波正在里面玩得正欢。他知道吕波家里很有钱,每次上学时口袋里装着不少钱,还常在大家面前炫耀。想着这些,他突然心生一计,就跑过去对吕波说找他有些事。吕波信以为真,跟他一起走了,半路上他对吕波说借点儿钱用,吕波不答应。他很气愤地说,你老子那么有钱,你还这么小气,再不给,当心你的脑袋。边说边把拳头顶在他脑门上。吕波仍然不肯给,他就仗自己比吕波高大,一拳打在吕波鼻子上,打得吕波直流鼻血,他则乘机掏出吕波口袋里的几百块钱,直奔游戏机房。
事后,吕波被鉴定为鼻梁打断。王勇的父母去看望他,向他父母道歉,并赔偿他被王勇抢走的钱。但吕波的父母一定要公安局对王勇予以刑事处罚。公安局说王勇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不能处罚。吕波父母以为公安局是袒护王勇。
到底是公安局袒护王勇呢,还是王勇抢同学吕波的的钱这一行为的确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若具备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
概括而言,每一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客体,这就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如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这就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正常,具有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作案时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公安局认为王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从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来看,他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这次他抢同学的钱这一行为从客体而言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从客观方面看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抢钱并致使吕波财产所损、人受伤,从主观上看他当时也是故意的,但从主体上而言,王勇没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这一要件,因而他现在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www.xing528.com)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个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识,在正常情况下,是同年龄有关系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这样几种情况:(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重大是非已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所以对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王勇才13岁,不具备起码的刑事责任年龄,他的违法行为都不足以构成犯罪,抢同学的钱也不构成犯罪。但假如他年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给予未成年人能得以正常地学习和生活、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未成年人不要以为自己有特殊,也不要觉得自己年龄小做了坏事没关系,要及时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作风,小时不严格要求自己,随着年龄的增长,将会铸成更大的错误,到时就难逃刑事处罚了。家长对于犯了错误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子女不能再任他去,应对他予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使他知错改错,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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