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7周岁的柯云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他想学一门技能,以使将来能更好地工作,可一直没有找到机会。后来终于得知街道正在办一个待业上岗职业培训班,他就去报名。接待他的人说名额有限,只负责培训待业的成年人。他没办法,就直接跑去找街道主任,要求他们能一视同仁,给予未成年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街道主任听了他的意见后,认为他说的有道理、有根据,就同意他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的学习。
街道主任的做法是对的。也许因为他的支持,柯云学到了一门适合发挥自己特长的技术,为社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职业培训对于一个待业的高中毕业生是很重要的,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剥夺他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知道,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招用,参加社会劳动,因而也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就包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所以,柯云虽然是未成年人,也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已经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可见,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也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责。柯云是高中毕业生,因而不仅有参加培训班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相关的单位或组织为他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作为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当然有这种职责,而不能在举办职业培训班时将他拒之门外。柯云主动找街道主任,依法争取和维护了自己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www.xing528.com)
未成年学生要争取充分利用青春年少的美好时光和校园有利条件学到更多的知识,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以便自己将来能有一份好职业并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成就。若接受完义务教育,不得不中止学业,步入社会,也要争取机会学习职业技术,以能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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