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芳初中毕业时刚满16周岁,在家呆了几个月后,她想找个工作做以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正好有一个卷烟厂招工,她于是就应聘到这个烟厂上班去了。刚到厂里时,厂里总是给她安排夜班。大家都说这是惯例,老职工不愿上夜班,新来的都是这么过来的。最初几天她还可以应付,可时间长了就实在吃不消了,有时靠着机器就睡着了,常因此挨主任骂。一天她听广播讲有关劳动保护的知识,说到未成年工应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比如说,不得强令未成年工上夜班、加班加点,等等。她心里有底了,于是向车间主任提出换班。车间主任不仅不理会,还说:“你特殊些不成?”她只好又忍气吞声地接着上夜班。
在本案中,徐芳的确是“特殊些”。从实际情况看,她不是一般的工人,可适合工厂里各种强度、各种时段的工作;而是一个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只能从事适度、适时的劳动。从法律上而言,她是属特殊保护的一类劳动者,不仅可享受一般劳动保护,如享有休假日,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还享受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让未成年人经过体格检查,看他们能否接受所要从事的工作,在录用后也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身体检查。在实际工作中,也应从多方面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因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就工种而言,不得要求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危险的劳动。例如,《矿山安全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就劳动时间而言,一般应当对未成年工规定较成年工短一些的劳动时间,以保障未成年工的体力恢复、身体成长以及文化学习;而且不应当为未成年工安排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就劳动强度来说,应当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超越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就保护措施而言,未成年工的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安全与卫生规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卷烟厂就没有根据徐芳是未成年工的特点对她予以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劳动时间的安排上没有予以特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单位的这种行为或其他未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行为,未成年工都应坚决要求单位改正,而不能硬撑着,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并要求它责令单位改正;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单位改正其不法行为,对自己予以相应的保护。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也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面,以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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