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朱某毛笔字写得非常好。有一次,他们班主任王老师让班里每个学生写一幅书法,说要参加全市的中学生书法比赛。朱某练了几个星期,最后交了一幅写有“有志者事竟成”六个大字的楷书。几个月后,朱某得知那幅书法得了特等奖,但奇怪的是很长时间没有见通知他领奖,一问才知道特等奖发给了他班主任的儿子王甲。他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父母经过打听,终于弄明白原来是王老师把他的作品的署名改成了自己的儿子王甲。于是,朱某父母就找到王老师及大赛组委会交涉,最后特等奖终于重新发给了朱某。
本案涉及著作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朱某虽是一名中学生,但毕竟是一个公民,因此依法可享有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就是指公民对于他们创作的科学、文学及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本案中朱某的书法属于美术作品。
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从内容上看,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在财产权利方面,主要是在其作品被出版、发表或被他人利用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例如作家写书要领取稿费。在人身权利方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本案中王老师及其儿子王甲的行为就侵犯了朱某的署名权。(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以前法制不太健全,特别是《著作权法》颁布时间不长,因此侵害著作权事例比较多,像假冒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擅自利用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等等。
和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的著作权也是他们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如果受到别人的侵害,未成年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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