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五岁时,生母病故,几年后,其父又娶了汪某,1989年,陈的外祖父刘某去世后,其外祖母刘赵氏身边无子女,又不能参加劳动,生活发生了困难,在刘赵氏的要求下刘某之弟刘仲生负担了刘赵氏的口粮钱。两年多的时间,共为刘赵氏代交口粮钱265元。1991年5月,独居的刘赵氏病重死亡。此时,陈刚正上高中。临死前,刘赵氏将5间北瓦房的房产证交给了陈刚,叫他将房屋变卖供其读书花费。刘仲生得知后,即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声称:“哥嫂只有一个女儿,结婚不久就去世了,嫂子(刘赵氏)生活费全部由我供给,故上述遗产应由我全部继承。”陈刚辩称自己是刘赵氏的外孙,生母早已去世,要求代其母继承外祖母的全部遗产。二人互不相让,那么这份遗产应该归谁呢?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顾名思义,是代他人之位继承遗产。代位继承的发生,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他死亡,先于他死亡的子女有权取得的遗产份额,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但长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只有一个,则这部分遗产全部由他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有数人,则由这些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www.xing528.com)
在上例中,陈刚是刘赵氏的惟一外孙,应由他代其生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刘仲生是刘赵氏的小叔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刘仲生在生活上帮助过刘赵氏,对刘赵氏尽过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4条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从刘赵氏的遗产中分出一部分给刘仲生。
故此,法院判决:五间北瓦房中的四间由陈刚继承,余下一间作为补偿归刘仲生所有。判决后,二人均表示心服口服,未上诉。一件争执得很厉害的继承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