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是某厂工人,前妻早已去世,留下三子一女。后与农民陈玉珍再婚,陈未生子女。李陈二人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夫妻俩盖了三间房,存款23000元。不幸李建国病亡,这时大儿子李肖生、二儿子李肖之均已长大成人并参加了工作,老三李肖怀(16)及女儿李肖敏(9岁)都在上学。李肖生不顾年老的继母和未成年尚在上学的弟、妹,竟把存款全取走,准备和二弟平分。陈玉珍多次要求把钱送回,李肖生不肯,陈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三间房和23000元存款是李、陈二人的共有财产,只有其中的一半即一间半房和11500元是李建国的遗产。陈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三儿子及小女均未成年,因此判决李肖生、李肖之各继承1500元,其余8500元和一间半房由三子、小女和陈玉珍继承,李肖怀应继承的遗产由陈玉珍代为接受和保管,或由李肖怀在征得继母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接受和保管。李肖敏应继承的遗产,由陈玉珍代为接受和保管。
哥哥李肖生、李肖之把存款拿回平分的行为既侵犯了继母陈玉珍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陈玉珍和李肖怀、李肖敏的继承权。陈玉珍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既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维护了李肖怀、李肖敏的继承权,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中的遗产并不包括所有存款和房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先把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分离开来作为遗产。23000元存款和三间房屋是李、陈夫妇的共有财产,因此只有11500和一间半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成年人有继承权,未成年人同样享有继承权。所以,两个哥哥拿钱平分是不对的。(www.xing528.com)
未成年人可依法要求继承应得的份额,若权利被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本案中,李肖怀、李肖敏因生父母去世,长期与继母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继母陈玉珍就是他俩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陈玉珍有权也有义务代他们行使受继承的行为,或指导年岁稍大的李肖怀自己接受遗产。法院的观点是有理有据的。
法院的判决切实维护和照顾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益。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对于未成年人应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将较多的遗产判给李肖怀、李肖敏及无劳动能力的继母继承。
总之,未成年学生要维护自己的继承权,因能力的问题,主要要让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行使。法定代理人只是代理,不能将未成年人的份额据为己有。另外,未成年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还应注意,未成年人常常成为受遗赠的对象。但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未成年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要及时作出表示或催促法定代理人表示,以免丧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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