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汝彦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喜欢把长辈给他的零花钱、压岁钱以及从学校获得的奖学金等零零散散的钱积攒起来做点儿正事。他已经用自己积攒的钱买了一辆自行车,还打算再攒些钱以后买台电脑。可他哥哥发现他手里有钱后,就乱打鬼主意。一天,他乘汝彦不在,在他抽屉里翻到了汝彦积攒的钱,就拿出去花了。汝彦回家发现后很痛心,在家里嚎啕大哭。可他哥哥满不在乎地说:“哭什么哭!又不是你挣的,那还不是别人给的,放在家里就是大家的,谁都可以用。”汝彦想想,自己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一下就被哥哥拿去花掉了,难道自己就没有个人财产所有权吗?
财产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只是由于未成年学生还没有能力参与经营活动或者没有精力从事经营之类的活动,很多人便认为他们没有独立的财产,便忽视了对他们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其实,未成年学生也可以有他们自己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5条所规定的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确,这些一般是成年人通过自己的经营和劳动获得的,是在校读书又无较强劳动能力的学生难以获得的。但财产也可以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如通过继承、接受遗赠的财产,继承其父、其母以及代位继承的遗产,获得奖励所得的财产。这些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他们享有独立的个人财产所有权。(www.xing528.com)
本例中,王汝彦所得的零花钱、压岁钱是受赠予的财产,奖学金是自己的获奖所得,因而当然是他个人所有的财产,无论保管在哪儿,都是他自己的。他哥哥说放在家里就是大家的、大家都可以用的说法是不对的。他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占有权。即实际持有或控制这些财产的权利。他可以自己占有;为了安全,也以将这些财产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占有以代管,但这得他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强行占有。(2)使用权。也就是利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买自行车、买电脑都是具体表现。(3)收益权。即通过占有、使用等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的权利,比如有权将钱存进银行以获利。(4)处分权。即处置和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处分后,就丧失了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比如,他可以将这些钱赠给他哥哥。但他哥哥未经他同意擅自拿去用掉则不是他自己处分掉所有权,而是他哥哥侵犯了他的所有权。从律师而言,应予以返还财产。
当然,中小学生虽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但也不要钻进钱眼里去了,凡是自己的都捏得紧紧的,父母家人困难时也不支援他们。从法律上要有财产所有权的意识,受到侵害时要以法律武器捍卫它。在实际生活中,要正确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使之物尽所值,是很有意义的。比如汝彦用自己的钱买自行车、电脑,还比如用来添置家庭生活用品、帮助有困难的人,等等,都是值得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