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红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与他们一起生活。上小学时养父母倒还支持,说字还是要识几个的。可小学毕业时,养父母就不再支持她上初中,说不用读那么多书。在她的苦苦恳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小红进初中。初中还没读完,他们就多次叫小红辍学,说女孩子能认几个字写信看报够用就行了,还说收养她就是图老来有人照料,又不图她成为什么女大学生、女强人。小红听后很不高兴,连读书的心思都没了,养父母的这种做法对吗?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法定的。父母有责任从经济上供给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从精神上支持、关怀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这是我们在前面几例中依据法律分析过的。
本例中不同的是,不让小红上学的是养父母。那么,养父母对她是否也有同样的义务呢?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养父母同样有义务供未成年养子女上学读书,维护其受抚养权和受教育权,而不只是把养子女养大以图后福就行了。李小红的养父母不让她上学的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小红不必理会,应专心读书,若养父母坚决阻止她上学或从经济上不支持她上学,她可依法要求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当然,小红对养父母也负有像对待亲生父母一样的法定义务。(www.xing528.com)
至于继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则不完全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和与其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才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已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就应该对继子女切实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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