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0周岁的小芹刚上小学二年级。她父母因以前一直想要个儿子超生了几胎,家里小孩多,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终于有了儿子后,父母就嫌孩子多,特别是都要上学了,就更觉得负担重,于是想送一个女儿给别人收养。最小的女儿小芹于是成了父母的首选目标。她得知后坚决不同意。一天父母说带她走亲戚,她信以为真,结果去的却是一个陌生的地方、一个陌生的家。到了后,父母与那家人嘀咕了一会儿就叫她一个人留在那儿,从此管那家人叫爹娘,然后就撇下她不管。小芹不愿呆在那儿,过了两天,偷偷问着路就一个人又跑回家了。父母说,你已被别人收养,怎么还跑来?逼她再回到那户人家去。
从收养而言,本例中的收养不是合法的。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收养权》第4条明确规定可作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包括: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从年龄上而言,小芹是符合条件的,但她既不是孤儿或被遗弃的婴儿或儿童,也不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只是父母抚养有困难,又嫌她是女孩,才想送她给别人收养。所以,仅从这一点而言,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就不能成立。即使小芹是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若她自己不同意,收养也不能成立,因为《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若谈到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本例仍有多处不符。《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但小芹父母不属于任何一种。此外,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和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小芹的父母就这样轻率将她送去,也没有考虑对方是否符合条件。即使各方面都符合条件,收养也要经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收养人、送养人应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说,这样的收养都是不合法的。(www.xing528.com)
父母说小芹已被别人收养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小芹的合法权益。他们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歧视女儿不说,还违背小芹的意愿硬是将她送给陌生人收养,对小芹不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企图将她送走以摆脱自己的责任,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小芹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消除,也没与那户人家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逼她回去是不对的。她可要求父母继续抚养她,让她一起生活,继续读书。若父母一定逼她走,可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她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父母继续抚养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