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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判归母亲抚养后,是否可以要求父亲支付学杂费?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法院判决他每月付180元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宋军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也不能再求他给付学杂费。《婚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儿子判归母亲抚养后,是否可以要求父亲支付学杂费?

宋军上初二时父母离异。他被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月付给抚养费180元至他满18周岁止。父亲离婚后辞掉原工厂的工作,自己创办了一个公司,有了较好的经济收入和一个新家庭。而母亲仍在原工厂上班,工厂效益不好,收入也每况愈下。宋军上高二时母亲又下岗,他开学时连600元的学杂费都没法交。这时他想到了父亲,可父亲说他每月已按法院判决给了抚养费,再没有其他义务了,要学费就找母亲去。他不想再给母亲增加压力,就去找亲戚借。亲戚知道后劝说他父亲,他父亲这才施舍似地甩给他600元钱。求学心切的宋军只得含泪揣着这些钱走向校园。

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悲愤心酸的故事。在前一例中我们依据法律已分析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体包括提供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因此,父母为子女提供学杂费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那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是不是就没有这个义务呢?其实不然。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责任上而言,并不像宋父所言,除了每月给180元钱就没有其他义务了,他还应切实提供条件使儿子能维持生活、接受教育。虽然法院判决他每月付180元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宋军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也不能再求他给付学杂费。《婚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增加使未随其生活的子女与其生活水平差距拉大等情况下,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均是合理的。(www.xing528.com)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军的要求是合理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父亲拒绝他的合法要求是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无视法律的表现。否则,他不会像施舍乞丐一样把钱甩给儿子。这不知会给宋军造成多大的心理阴影。

总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改名等原因消除。未成年学生要多了解法律知识,依法摒弃父母不履行义务的种种借口,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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