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是某校高一学生。她读初中时母亲已去世,父亲把她寄养在一个亲戚家里后就去南方打工了。此后父亲便很少回家,也很少过问她的学习和生活,只是偶尔寄回一点儿生活费。不幸的是,高一学习尚未结束她就被诊断为患了软骨病。她只得写信告诉父亲,叫父亲回来照顾她和带她去治病。可父亲人也没回,钱也没寄回一文。亲戚特意去外地找他回来,他不肯回,也拒绝给钱让女儿治病。亲戚在当地一打听,原来他也挣了一些钱,正准备和当地一女子结婚,打算在那儿安家了。杨洁知道后,委屈伤心极了。亲戚鼓励她状告父亲,索要医药费。她想想也怕,能告自己的父亲吗?
杨洁对于能否告自己的父亲很疑惑。到底能不能告,首先就看她是否有权要求父亲给付医药费,或者说父亲是否有为她支付医药费的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因此,杨洁的父亲有监护和抚养她的义务。本案关系到的是抚养问题。抚养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条件,使子女能够正常、健康地生活下去。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抚养自己成人。《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相应地,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在内。
依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为杨洁支付医药费是其父的法定义务,杨洁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杨父一再拒绝照顾女儿,拒绝供给医药费侵犯了杨洁的被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其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中的任何个人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所以,任何未成年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侵犯者无论是何人,哪怕是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即可以起诉。因而杨洁也不要再顾及侵害人是自己的父亲而不敢起诉到法院,这种起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况且父亲已是不听亲戚劝导、不管自己的要求。只有由法院强制他履行抚养自己的义务,才可使自己的病及时得到医治,维护自己的权利。(www.xing528.com)
若杨洁的父亲继续这么下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将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假若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负担能力,则另当别论。本案中杨父显然是不愿给付医药费,而不是无力负担。别说他现在尚有经济收入且没有别的负担,就算他在外地再结婚成家,他对女儿应尽的义务也不可能因此而免除。
俗话说,子女是父母身上掉下的一块肉。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毕竟在少数。但若不幸被不负责任的父母疏于抚养或拒绝抚养,未成年学生完全可依法采取措施,包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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