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余冰是某校初一学生。一天放学后,他和几个同学在他家附近的平价商店逛了一会儿,后来什么也没买就打算出来了。可出门时商店保安拦住他们不放,一定要搜查他们口袋里有没有藏东西。他们没办法就只好顺从,让保安搜一遍,什么也没搜着就走了。回家后向父母讲起,有几位父母听了很生气,说你们干嘛给他搜?有的学生说,反正我们又没偷没抢,他要搜就让他搜呗。
商店能对他们(顾客)搜身检查吗?不管能不能搜,若对方真要搜,我们许多学生可能是这种反应,抱着“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的坦荡心情,不怕别人搜查,让别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己搜个遍。这种做法固然颇有“英雄”气魄,但实在不足可取,完全没有意识到就这样把自己的权利拱手让人践踏。正因为许多人没有这种法律意识,这种搜身检查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在顾客特别是未成年人身上。
《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法第39条还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从公民身体、活动自由、住宅等各方面保护公民的这项权利。
像本例中的商店保安这样对几位学生搜身检查就是非法搜查他们身体,侵犯他们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及商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规定,对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以非法拘禁或扣押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还应予以刑事处罚。公民自己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对被搜查者的侮辱、损害了被搜查者的名誉。上海一女大学生曾因被超市保安搜身而将超市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决超市赔偿她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钱的多少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自己的权利得到确认和维护,而违法者也受到应有的处罚。(www.xing528.com)
作为中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关键要意识到自己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而对方无搜查的权利。许多人简单地认为在别人的“地盘”上,别人就有权搜。其实并非如此。自己被要求搜查时,应据理力争,制止非法行为;若已不幸被强行搜查,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对方的责任。
在实践中,中小学生还可能碰到以下侵犯自己人身自由的行为:(1)非法拘禁、非法扣押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自己的自由的。常见的如为了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讨债,或为勒索未成年学生的父母而以他们作人质,等等。(2)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住宅。这种行为危及公民包括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和自由。实施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行为的人视行为情节和后果应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应了解和依靠相关法律,维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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