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祥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一次他不幸被别人用气枪打鸟时误伤一只眼睛,医生只得重新给他安上一只玻璃眼球。可回到学校后,一些同学叫他“假眼睛”、“独眼龙”。他很气愤,想制止同学们这样侮辱他,可他们一笑了之,还说“难道不是吗”。后来一个同学又这样叫他时,他实在忍无可忍,拿起笔就去戳那个同学的眼睛,幸亏被同学阻止,才未造成伤害。事后德育老师专门给同学们讲了一堂法律课,说他们给叶祥起绰号的行为侮辱了他的人格,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是违法行为,应向他认错道歉。以后再也不能这样做,并告诉叶祥应采取正确的措施保护自己,不能以牙还牙。
在学生当中,给别人起绰号的现象可能比较普通。但中小学生应该从本例中吸取教训,重视这种现象。一些善意的或出于亲昵的绰号倒也无妨;但给别人起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绰号则是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切忌这样做。深受其害的同学也要理智,要依法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而不要采取暴力、侮辱还击的手段。否则,不仅不能保护自己,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可见名誉对每个人包括中小学生是多么重要。《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并禁止损害公民的名誉。现实生活中,损害名誉的行为通常表现为:(1)书面或口头的侮辱或诽谤。如凭空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声,或虽未捏造事实但以讥笑别人的缺陷侮辱他人。(2)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有些文学作品不是描写真人真事的,若部分情节与现实中某人情况相似,不是侵权;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词的也不构成侵权。中小学生要检点自己的言行,不要做出这些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像本例中叶祥的同学就是针对叶祥失去一只眼睛被安上假眼的生理缺陷给他起绰号,侮辱了他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叶祥可要求同学们停止以绰号来指称他,并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在班内或校内造成的坏影响,向他赔礼道歉,也可要求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要求可通过正式向同学们提出、向老师或校领导反映或甚至向法院起诉的途径得以实现,而千万不能去伤别人的眼睛。
侵害别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小学生可能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实施者,为了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也不侵害他人的名誉,应遵守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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