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嵩一直是父母疼爱的宝贝儿子,可到了14岁时,命运却出现了转折。先是父母闹离婚,为争夺对他的监护权走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他跟母亲。接着父母为他的姓名再度翻脸。母亲韩某决定将儿子的姓名改为韩嵩,父亲得知后大发脾气,还说服儿子阻止韩某的行为,并说若改了名不给吴嵩抚养费。可没想到吴嵩劝母亲别给他改名的话刚出口,就被母亲劈头盖脸地骂回来。他顿然觉得生活变得毫无意义。有邻居叫他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以平息父母之争。可又有人说,他还没成人,姓名的事还应该父母说了算。
可怜的吴嵩真的只有听任父母的争执、摆布,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吗?我们可从相关的法规中去寻找答案。《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吴嵩作为一名未成年公民,当然也享有姓名权,其中就包括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只不过当出生不久时自己没这个能力而又实际需要一个名字,于是由父母先决定了自己的姓名。依据法律,公民可延续父母给自己起的姓名,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再换一个新的姓名。当未成年人达到一定年龄、能决定自己的意愿时,他就能够和开始行使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吴嵩已14岁了,客观而言,可知道自己的意愿了,因而也可决定姓名更改与否。那种认为姓名由父母说了算的看法是错误的。即使父母未提出改名,他也可以决定是延用原名还是依法更换一个新的姓名,何况现在父母争论不休。(www.xing528.com)
吴嵩的父母这样做虽出于爱他想拥有他,但实际上是自私的,不听从他的意见,还干涉了他决定姓名的权利。至于其父说若改名就不给抚养费的说法更是无法律知识的表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改名等任何原因而消除。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除干涉外,通常还表现为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盗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如在自己的画上签署知名画家的姓名,使之发表。假冒就是冒他人之名捞取非法利益。当然,若两个人的姓名碰巧相同,就不算盗用或冒用。
根据法律规定,姓名权若受到侵害,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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