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章某是前进小学四(二)班学生。一天课间休息时,丁用扫帚把儿打了一下章的脑袋,章欲还手,但上课铃正好响起就回教室了。下课后,章终于找到机会也用扫帚敲打了一下丁的脑袋。后被老师制止,双方没再打下去。当时丁只觉得头有点儿晕,可一会儿就觉得站不住,老师赶快派人送他到医院。医院进行急救才保住他的生命。他被诊断为头颅受伤、脑震荡,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1.5万元。丁的父母要求章家和学校赔偿。但校方认为丁受伤是他与章打架造成的,与学校无关;章的父母则认为,章和丁各打了对方一下,而且是丁先动手的,也不愿赔。丁的父母于是率人到学校闹事、阻止学生上学。最后,司法机关出面说服劝导。章的父母同意赔8000元,学校愿赔7000元,才就此平息。
在本案中,不幸的事情已经发生,但相关各方面不了解法律知识、推卸责任,使矛盾再度升级,幸亏司法机关及时调解才得以终决。
丁的受伤虽因与章打架造成,但并非与学校无关。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他们的临时监护人,应监督他们的行为,保护他们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学生争吵、打架之类的事,应及时阻止,说服、教育学生,避免造成伤害学生的现象。学生受伤虽不是老师或校方领导直接所为,但因他们保护不力、管理不善所致,因此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学生在校打架不同于在外面不定的公共场所打架,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来,学校就应监护他们。许多学校、家长、学生没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出事后校方不负责任,家长、学生也自认倒霉。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甚至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但像本例中冲击学校、扰乱教学秩序的方法不仅不可取,也是违法的。(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学生在校与同学打架,往往的确各有过错,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但并不是说因此各不承担责任,像章的父母所言,一下抵一下。本案中丁虽先打了章,但并未伤及其生命健康,从法律上而言,没有造成损害事实,因而对章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学校可对他予以纪律处分。而章打丁,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所以应承担责任。又因为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由他父母赔偿医疗费。
认识到这些后,若在学校受到类似侵害,可积极向相关各方要求赔偿及承担其他责任。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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