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赵燕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学校放寒假期间,她在国外的爷爷回来看她,并送给她一枚金戒指,她接受了。后来她拿出去玩,一个邻居看到后说小孩子要这玩意没用,不如500元钱卖给她。赵燕想想500元可够多的吧,就卖给那个邻居了。
赵燕首先接受爷爷赠予的戒指,然后又把它卖出去了,这两个行为是否都有效呢?不是,只有接受赠予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取决于她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各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因而这个资格也不同。《民法通则》根据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将公民分为三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所以,中小学生特别是大部分小学生,不要与他人发生民事行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让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对于被诱骗、逼迫而与他人发生的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可主张无效,要求对方恢复自己的权益。(www.xing528.com)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们只有进行部分行为的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所限制。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中学生和部分小学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能进行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如小额买卖、有益而无害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予等)。本案中的赵燕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爷爷送的戒指只给她带来法律上的利益而无义务,所以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法律允许她亲自实施的,因而合法有效。而以500元将戒指卖出去对她来说是过于复杂的民事活动,而不是小额买卖,她把500元看成是一大笔钱,实际上戒指到底值多少她也没能力判断,所以出卖戒指要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他们进行,赵燕自己出卖的行为无效。她或她的法定代理人可要回戒指,把钱还给别人,以免损害自己的利益。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上述两类以外的都属于这种。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他们能依法进行一切民事活动。
因此,中小学生要自我保护,就得量力而行,不要进行不适宜的活动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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