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10岁时车祸被截去右手,给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但他身残志坚,克服困难,慢慢适应了用左手写字,并完成了小学学业。可就在他满怀希望准备和其他同学一样升入当地一所中学就读时,他被该校拒之门外,理由是该校是普通中学,不招收残疾少年。小刚再次遭受沉重的打击,不知能否继续接受普通教育。
小刚不幸受残,但他也享有受教育权。问题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何维护和行使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这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和他的实际情况。
《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或符合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
可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残疾人有两条途径接受教育:一是进入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并不是说残疾人就只能进入特殊教育机构,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的残疾人还是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普通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之门外。(www.xing528.com)
小刚的实际情况是他虽残疾,但仍能用左手写字,并顺利完成了普通小学的学业,这表明他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而且失去右手并未严重到使人失去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学校将他拒之门外是违法的,侵犯了一个残疾少年的自尊和受教育权。
小刚应以像克服残疾一样的坚强和决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诉诸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靠组织的强大力量保护自己;(2)请求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要求监护人采取措施以维护其受教育权。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是一个严重残疾的少年,的确不能适应普通中学的生活,那只有进入残疾人教育机构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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