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党矢志不渝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人类文明史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模式。回顾建党百年辉煌党史,法治已深深融入中国共产党的基因,并在漫长探索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的科学治国方略。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和中央苏区探索制定新型宪法和法律制度。在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已经初步具备了法制体系,法治理念从逐步萌芽到日趋成熟,为新中国成立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1928年12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了没收土地、分配土地和山林以及征收土地税的原则与办法,体现了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31年11月,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政权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根本大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和民主性。以“黄克功案”为标志,废除了对有革命功绩者“同罪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不平等规定,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通过巡回审判,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每个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情、理、法兼顾,以人为本”的传统法律文化。[11]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破旧立新,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彻底废除了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国民党旧法体系。同时,中央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在如何制定法律、加强法制建设的问题上提出:“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结合当时国情和主要任务,先后制定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1950 年4月,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促进了妇女解放;1950 年6月,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解放了贫下中农,在农村顺利进行土地改革;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总体来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貌一新的新中国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建立了我国法制的初步框架,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纪元。
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加快了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的进程,首先就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这一部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展现了全新的面貌,在新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八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八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八二宪法”自颁布实施后,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八二宪法”为依据,各项立法工作全面展开。据统计,五届、六届和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犯罪、刑罚和各类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没有刑法典的历史,也标志着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1986 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填补了中国民事基本法的空白,实现了中国人权发展的重大进步,第一次宣告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为中国民法体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国家法制也基本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此外,涉及国家机构、经济发展、公民权利、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相继制定,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写入了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5条增加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www.xing528.com)
在改革进程中推进法治,在法治建设中深化改革,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这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做到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2]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主责单位要主动同立法机构衔接,立法机构要及时启动程序。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在履行法律程序后再实施,有序进行,不能违法办事。[13]
|知识链接|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五四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根本大法的高度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五四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的主体;另一方面,“五四宪法”明确了掌权者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一部民主宪法,是人民立宪的代表作。“五四宪法”平等地保障了民权、 实现了权力分离和制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