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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历史经验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法文化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精彩纷呈。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借鉴和弘扬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汲取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历史智慧的营养;另一方面要去其糟粕,在扬弃中继承。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德主刑辅、德法互补、德法共治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同时,经过长期演进而形成的监察制度,也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历史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5]

中华法系是世界法系的重要成员。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6]正如中华文明一样,凝聚了中华民族智慧和创造力的中华法文化历经5000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中华法文化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精彩纷呈。这和当时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古圣先贤的高超智慧、中华民族深厚的法文化底蕴分不开。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古代法文化博大精深、经验丰富,但其中也有不少封建糟粕。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借鉴和弘扬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汲取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历史智慧的营养;另一方面要去其糟粕,在扬弃中继承。[7]

成文法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成就。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深知“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国不可一日无法”的治国道理,尽管当时他们对法的理解,并非现代法治国家中法治的含义,但他们往往在立国之初就急于制定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形成了立法须基于国情等颇有价值的立法原则。比如,中国古代重农轻商、以农立国,故关于农业畜牧、土地、水利等内容在立法中的比重较大。在司法方面,为了不误农时,从4月到8月期间为法定的务农期,一般不接受农民民事案件,称为务限法,一直延续到清朝。再如,根据时代变化而在立法上与时俱进,所谓“法与时转则治”。中国近代的改良派、制宪派都以法与时转为依据,进行变法改制。[8]此外,根据中国少数民族众多的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民族地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因族制宜、因俗制宜的民族立法原则应运而生,深受少数民族的拥护和遵守。

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德主刑辅、德法互补、德法共治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治在于教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出发点和归宿在于以民为本。《孟子·告子上》有云:“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从一开始就天然具备正直、善良的天性,以德来使人们自觉趋吉避凶、向善避恶、净化心灵、达至高尚。德治和法治的着力点和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德治侧重教化内心,法治侧重规范行为;德治通过影响心理而外化于行,法治通过规范行为而教化内心。德法共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二者不可偏废、不可或缺。从历史上和实际效果上看,仅凭德还不足以有效实现国家机器的良性运转,且难以有效规范行为、惩恶扬善,还需要借助法治之力。将法律道德化,使人们内心遵从;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有所畏惧。

从严治官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经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中之重是全面从严治官。自古以来,官吏执掌吏户礼工刑兵等重要事务,是国家机器、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执行者、保障者和推动者。早在战国时期,官僚制度便已确立,对官吏的考核制度也相应出现,每年年终重点考核有关户口的增长、农商经济的发展状况、土地开垦的数量等,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赏罚。历代考课成为治官之法,对于整肃官吏、发挥其职能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经过长期演进而形成的监察制度,也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是整肃纲纪、制衡权力、确保素质的重要制度,包含了巡按地方、改善司法、惩贪选贤等。[9](www.xing528.com)

|知识链接|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唐律疏议》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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