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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特征:和谐社会即法治社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井然有序、平和安稳的社会。“中国号”这艘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社会既能提供规则,又能提供保障,是协调互补的社会。和谐社会既能促进守法,又能恢复秩序,是平衡互动的社会。法治状态良好,则社会安定和谐。此外,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公平公正。

五大特征:和谐社会即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井然有序、平和安稳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需要法律加以指引、调节、规范;人如何对待自然,需要法律进行价值引导和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因此,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托。“中国号”这艘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联系,和谐社会内在地包含着规范社会秩序的法治要求;同时,法律本身是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内在特征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物。“法” 在中国古代写作“灋”。《说文解字》写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古代的“灋”字包含追求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矛盾的意思。其中的“廌”就是古代传说中的纠纷裁判者,即独角神兽。春秋时期,管子断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可见,法律的功能体现在实现公平正义、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

和谐社会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和是指平和、和谐;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基于不同上的和是具有生命力的真正的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总结出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16字箴言,以此来处理不同文化关系。这16字箴言可概括为“共存共荣、交流互鉴”。虽然,这主要是针对不同文化关系而总结提炼的,但对于经济社会领域,甚至不同政治文明领域也是适用的。不同的个体如何成为和谐的整体,必须要依据一定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就人类社会而言,社会组织法与行为规范法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将之付诸有效实施。在良法善治下,个人意志可充分表达并得到充分尊重,个人利益可依法获取并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不同个体的自由又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限,并自觉统一于法律之中。可见,法治是达至和谐、确认权益、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并体现整体意志的良好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既能提供规则,又能提供保障,是协调互补的社会。法治可以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协调各种社会力量,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协调互补状态。人类社会的不同个体之间如何进行劳动分工和社会角色分配,个体、群体、社会组织之间如何协调统一形成互补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在人类社会中,这些社会力量或社会元素都需要法律作为规则,并有效实施或运用这些规则。如果没有社会运行的相应规则,则会陷入混乱之中;没有社会力量或社会元素的协调互补,社会运行就会紊乱不堪。

和谐社会既能促进守法,又能恢复秩序,是平衡互动的社会。不平衡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缺乏互动的社会也不是和谐社会。每个个人、社会组织或自然因素达至某种平衡,并能有效互动,这样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社会。要达成平衡和互动的良好社会状态,就要遵循一定规则,章法不乱,在各自的轨道上平稳、有序、有效地运行,形成平衡互动的良性关系,使社会达到和谐状态。如果平衡状态被打破,则容易出现矛盾冲突,乃至混乱,而要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就意味着要使紊乱失序恢复到平衡互动。当社会出现了不和状态,法治所构建的纠纷裁决机制也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因此,法治既有维护社会状态平衡的作用,促使守法者良性互动;又有使失衡状态恢复到平衡状态的作用。换言之,法治既可以维持和的状态,也可修复不和的状态。

* 中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主要目的是使纠纷能就地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排除地方保护对司法的干扰,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图为2022年9月4日,位于重庆江北区盘溪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求是杂志社,易赛键摄)

和谐社会法律有效运行,社会有序运转,是包容互鉴的社会。社会因包容多样而丰富多彩,因交流互鉴而天下大同。和谐社会具有包容互鉴的特征。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社会组织等在包容互鉴中有条不紊地运行。在和谐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企事业单位都依法行事,依法处理社会关系,则法律运行良好,社会状态稳定,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美好图景。法治状态良好,则社会安定和谐。从此种意义上说,法治社会即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即法治社会。[23]

如果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那么,对于政法机关而言,如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24]实践表明,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得来的稳定,是没有活力的稳定、是不可持久的稳定,甚至最终还要付出高昂代价。大千世界、纷纷争争,不外乎是非对错。面对纷争和矛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确定是非、明确对错,才能有效定分止争、消弭分歧,实现社会和谐。

总而言之,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厘清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就有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处的权利义务边界。这样,人与人就容易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即使有了纠纷也容易找到解决的渠道和路径。与此同时,法律作为公认的行为规则,给人们以安定感,其重要价值就在于给了人们明确和稳定的预期,有了预期,人们行事就会安心,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此外,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公平公正。法律乃天下之公器,社会之公义。立法是在设计正义,执法是在分配正义,守法是在实现正义,司法是在矫正正义。厉行法治是实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保护公平的根本途径,是达成社会和谐最好的平台。

|知识链接|

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枫桥经验” 经毛泽东同志批示后在全国推广,55年来历久弥新、经久不衰,成为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03年在浙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5]

* “枫桥经验”是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矛盾和问题的典范。图为2019年4月1日,在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调解一起合资纠纷(新华社,记者翁忻旸摄)

【注释】

[1].参见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3期,2015年6月1日。

[2].参见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3期,2015年6月1日。

[3].参见金成波:《宪法的故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页。

[4].参见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

[5].参见张晋藩:《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载《求是》,第7期,2019年4月1日。

[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www.xing528.com)

[7].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第5期,2021年3月1日。

[8].参见李林:《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第3期,2015年5月10日。

[9].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10].参见李林:《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第3期,2015年5月10日。

[11].参见刘建武:《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载《党的文献》,第6期,2015年11月15日。

[1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求是》,第1期,2015年1月1日。

[1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求是》,第1期,2015年1月1日。

[14].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6—47页。

[15].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7—48页。

[16].习近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6—57页。

[17].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8].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8页。

[19].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20].习近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经济、法治经济》(2020年7月21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9—30页。

[21].参见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前线》,第12期,2014年12月5日。

[22].参见卫兴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前线》,第12期,2014年12月5日。

[23].参见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0页。

[24].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0页。

[25].参见马卫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载《求是》,第23期,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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