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曾出现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讨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6]抓住这个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这一根本问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等场合都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7]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党大还是法大”没有任何宪制基础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治权威,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确认了党是继续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领导核心。同时,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的这些规定,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制基础,开创了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两党制和多党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党与法的关系。[8]因此,党与法在宪法依据上是高度统一的。
“党大还是法大”是对党与法关系的误读和误导。党在本质上是政治组织;法在本质上是行为规则。二者属性不同,不能进行类比。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显著标志,由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并代表特定阶层或阶级治理国家,而宪法法律是执政党将执政价值理念融入治理的一整套规范、规则和原则。“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就是拿执政党和体现执政理念的法律进行比较,换言之,就是在拿使用工具的组织或人与工具本身进行比较,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二者根本不同质。“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9]在本质上,法律与政治同样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和实现利益、表达和贯彻统治意志、维护统治地位。现代国家的法治总是同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政治是法治的依托,没有脱离国家政治的法治;法治是政治的保障,没有脱离宪法法律的政治。法律是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关系的规范化表达,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会引起法律的与时俱进,需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马克思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10](www.xing528.com)
“党大还是法大”背离了我国法治实践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事实。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引领者、倡导者和推动者。从“五四宪法”(1954年宪法)到“八二宪法”(1982年宪法)、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演变中,可以清楚看到,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前进的足迹。甚至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不断前进的历史。可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壮阔进程中,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自封的,更不是偶然的。[11]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70多年的新中国史就是一部党在依法治国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奋斗的历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13]实践表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并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当然,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公权力违法现象,这也是出现“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的原因之一。当公权力违法时,会损害公信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14]
在秉公执法、秉公用权方面也有好的典型。习近平总书记举例指出,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派出所原所长吴春忠同志不徇私情,亲手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多年好友抓捕归案,并告诉他:“你是我最好的朋友,但人情大不过法律。公安机关如果不能秉公执法,还怎么取信于民?”他对前来为亲戚说情的领导干部说:“我要是放过他,就是说假话、办假案。你身为领导,怎么能提出这样的要求?”这就是好样的!中国古代像包公、海瑞这样的清官,老百姓都推崇他们为“青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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