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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历史争议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人治思想主导下的文化和社会并未能完全扼制法治思想的孕育、产生及崛起。比如,韩非子强调“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法”。总的来说,在人治与法治的历史之辩中,人治始终占据优势。[2]在西方,要谈及人治与法治之争,就不能不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一对师徒说起。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3]事实上,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具体的概念。

人治与法治的历史争议

在中国,人治思想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其中,孔子荀子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种对于德行的极度推崇,由于缺乏监督与外部强制力的约束,最终必定会走向人治。当然,荀子所主张的贤人之治则强调所有官吏都应当由有德行者来担任,初步浸润了朴素的民主意识。在当时,儒家的主张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到汉代则获得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地位,开始全面排斥法治思想。从此,人治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并一直延续至近现代。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在批评古代法家思想的同时,主张改革封建君主制,倡导君主立宪制,用多数人治取代少数人治,其本质上还是人治,这种主张下的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然而,人治思想主导下的文化社会并未能完全扼制法治思想的孕育、产生及崛起。[1]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浩浩荡荡,人类文明也不断向前发展,后人不能要求前人在未达到一定历史阶段时有超前的、准确的、完整的认识。因此,不能要求中国古代思想家站在现代法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行全面依法治国。虽然,在中国古代没能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法治理论,但从他们关于法律的零散论述中,仍可发现很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的思想观念、道德评价和价值取向。正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表述,已经包含了自然法是永恒法、自然法是高级法这样的意蕴。战国时期韩非子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韦的术三者糅为一体,同时吸纳道家思想,成为将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系统化的集大成者。韩非子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虽然,韩非子的思想中出现了法的影子,但仍没跳出人治的窠臼。韩非子主张下的法,主要是用来治民的,不是用来限权的,而且不适用于君主,因而是对人治的一种强化。从本质上讲,这种思想还是人治,但也包含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吻合的思想观念。比如,韩非子强调“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法”。意思是一切事情不分大小,都由法律加以判断,由法治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在人治与法治的历史之辩中,人治始终占据优势。正如荀子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种人治的思维四处泛滥,浸透了公权力蔓延的每一个角落。[2]

在西方,要谈及人治与法治之争,就不能不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一对师徒说起。二者都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对法治和人治有着精深的研究,二者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开阔了人们认识法治问题的视野。

柏拉图的法律观分为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在前阶段,强调人的作用而淡化法律的作用;在后阶段,重视法律对公权力的控制作用。在柏拉图看来,既然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并不能带来什么好的结果,那么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什么呢?他给的答案是:由贤人治国。所谓贤人就是哲学家,至少是受过哲学训练具有哲学素养的人。柏拉图认为,哲学家是最高尚、最有学识的人,由哲学家进行统治的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只有建立以哲学家为国王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柏拉图精心设计的理想国看上去很美,却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现实中永远也不可能出现。

柏拉图在晚年放弃了自己设计的理想国方案,走出了哲学王统治的幻想迷宫。在柏拉图看来,如果一个国家还有种种邪恶,没有出现哲学王,就只能靠法律来统治了,人性总是恶的,人们的素质还达不到可以由哲学王来统治的高标准要求,在此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选择由法律来统治。因此,柏拉图眼中的法治,并不是治国理政的首选,而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但在《法律篇》中,他明确提出了法律的重要作用,并对如何实现法治提出了中肯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则一直主张国家应当实行法治,并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优点和内涵,他是西方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国家治理中,由最好的人来统治好呢,还是由最好的法律来统治好呢?亚里士多德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明确地指出,国家应当由法律来统治,而不能由一个人来统治。对于这一论断,他列举了多条理由。(www.xing528.com)

首先,法律铁面无私,不会凭感情行事,而人都免不了受感情的影响。法律是明确的和稳定的,法律本身不会受到感情的影响,这样就能保障法律在处理问题时能做到公正无私。消除个人情感偏向的最好东西就是法律。其次,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远超个人智慧。法律来自集体,吸收了不同人的智慧,众人智慧总会比个人智慧更加高明。再次,法治因为有制约,不易导致腐败,而一人之治缺乏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如果让一个人来统治,他总会因为情感、情绪等因素或其他原因而在处理问题时考虑不周、失去平衡,从而丧失正确的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受情绪或情感影响,同时作出错误的判断。最后,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而法治是众人之治。在一人之治的政体下,执政者可能同时面临诸多事务要处理,而他的精力、能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所有事情都处理好、处理完,所以他必须挑选或者任命其他官员来共同处理事务。基于以上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是最好的选择。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加系统和彻底地提出了法治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产生了极为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后世许多思想家的理论都可以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渊源。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中国长期的封建制度实际是人治制度,即治理国家依靠的是人而不是制度,人治之下权大于法,法律依附于权力,国家的基本制度也会因为人的改变而随时变更。法治则不一样,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法治思维深入每个人的骨髓,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绝不能践踏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3]事实上,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是具体的概念。作为治国理政的两种对立理论、方法和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阶级统治下,其具体内容和阶级实质大不相同,它们不仅是一种治国理政的理论、方法和原则,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实践,与该国实行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人治和法治是一对矛盾体,二者在斗争中发展、在对立中存在,二者之间的激烈论争往往出现在社会发展的转变关头。[4]如今,追求并奉行法治已成为现代各国的基本共识,并且大多数国家会在宪法或宪法性文本中规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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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

獬豸(xiè zhì)又称獬廌,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汉代杨孚在《异物志》中对其特性概括为:“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意思是说,獬豸见到有人相斗,会用犀利之角触理曲之人;听到有人相争,会用嘴咬挑起是非的一方。《宋书·符瑞志中》曰:“獬豸知曲直,狱讼平则至。”在古代中国,獬豸被当成监察、审计和司法官员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象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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