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化”趋势的国际环境动因
自20世纪以来,由于以文化人类学(包括其下属的各艺术门类的人类学研究)为首的各人文学科对于人类艺术文化的广泛田野调查工作资料的积累,以及对这些资料的梳理和消化,使得今天的人文学界对于人类艺术文化之属性、功能、目的和价值,以及人类艺术文化之类种和风格的极其多样性等诸多方面的新认识,与19世纪在学术领域起主导作用的欧洲人的认识相比,已经大相径庭。今天,艺术已经开始被普遍地看作服务于人类生存的多功能文化工具,而不仅仅是被看作消闲解闷的审美、娱乐工具或对象。也就是说,自20世纪以来,人类创造的“艺术”这个文化产物,在人文学术史上第一次被慎重地视为一种重要的、具有生存工具价值的人类文化(而不仅仅是艺术)事象;对于这个文化事象的价值估量,也不再被局限于黑格尔等人的传统美学理论所规定的价值范畴,而是已经被置于一个新的高度和广度上来加以重新认识。而且,对于艺术文化的价值重估迄今仍在进行时态,还远远没有到完成(甚至形成相对共识)的时候。
同时,在对艺术文化的田野调查工作之中人们也发现,自欧洲殖民主义运动所导致的欧洲文化全球性传播以来,尤其是20世纪中叶美国文化开始向全世界各文化体系的单向涵化式强势传播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民族的传统艺术文化,犹如地球自然物种在白垩纪遭遇过的大灭绝一样,正在经历一个以欧美近代至当代艺术为模本、以同质化为典型趋势的急剧湮灭过程。人们认识到,这个过程如果不加遏止而放任其发展,其后果就将如自然物种灭绝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威胁一样,对于人类未来的文化和艺术发展带来灾难性影响。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对于人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包括艺术)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开始在国际上受到空前普遍的重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为保卫自己的文化遗产而开始进行全球性合作联动,关于无差别地对人类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的愿望、认识、要求和措施,屡屡被提上联合国的议程并形成各种文件与活动。其中较为重要的文件与活动[5]有如下一些: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6]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7]关于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中,首先被提出来的是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迄今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为180个,是目前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中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第28届世界文化遗产大会即于2004年7月在中国苏州举行。
该《公约》于1976年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中译简称“世遗会”),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被“世遗会”列入该《名录》的地方或事象被视为世界性的文化名胜,不仅《公约》的缔约国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而且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机构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缔约国需承认和遵守以下约定: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迄至2006年为止,中国已有长城、故宫、十三陵、丽江古城、都江堰、九寨沟等31项自然和文化遗产被列入该《名录》,数量在世界各国中排名第三(第一为西班牙,第二为意大利)。
2.《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8]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作为上述《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补充。该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的项目可以得到联合国拨款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资助。设立该项目的目的,是保护世界各文化体系中口头传承的文学、艺术、手工艺、民俗等艺术遗产。
这一项目的评选标准是:具有突出贡献和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重要价值并曾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中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与蒙古国共同申报),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入选该项目。
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这样一个被无数事实证明的认识: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重要。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的情感,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等。
3.“联合国文化遗产年[9]
“联合国文化遗产年”的由来颇具戏剧性。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先生介绍,人们在“被战争蹂躏了二十年之久的喀布尔博物馆大门上,不久前发现了无名氏撰写的这样一句箴言:‘民族因其文化而存在’。这一具有象征性的举动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促使联合国大会在2001年11月21日作出决议,宣布2002年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年’。”
200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俄罗斯、美国、法国等近40个国家的倡议下,联合国大会将这一年定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年”。这一举措的动机和意义在于:通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这一国际性宣传活动,积极倡导世界各国各民族积极保护各自的文化遗产。
松浦晃一郎称,“联合国文化遗产年”的意义在于:
(1)维护文化的丰富性。在全球化的今天,保护文化遗产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并使其日益丰富的重要保证,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造成世界文化的逐渐贫乏和单一。[10]
(2)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保护文化遗产的具体行动,完全可以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利于人类的沟通交流。人类只有在逐步重视和保护自己本国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才能学会重视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因此,这也是迈向和平对话和相互了解的重要一步。[11]
总而言之,对人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意义,可以用松蒲晃一郎在首届“亚欧文化与文明会议”(2003,北京)上所说的一句话予以概括:“只要文化活着,这个国家也就活着”。
4.《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12](www.xing528.com)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在第二十次全体会议上发布《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是一个极其重要和值得高度重视的文件,因为它用明确的语言陈述了联合国对文化价值相对观的充分认同,并将不分国家和民族的、以多元态势存在的全部人类文化(包括艺术)遗产的价值,不仅与文化和艺术的传播、交流、革新与发展联系了起来,而且与民主制度、经济、人权、生活方式等多个范畴联系了起来。这表明,世界各国对于不同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平等性,以及文化和艺术对于人类的多元化生存功能的初步共识,已经远远超越了19世纪以来的“欧美文化(艺术)中心”观念,和传统美学理论中单调的艺术功能观念。这在人类文化观和艺术观的发展历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基于欧美(尤其是美国)文化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垄断性传播所导致的文化物品的流通交换存在着失衡现象,以及这一现实情况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威胁,《宣言》明确指出:
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
……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
……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像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5.《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13]
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的《保护民间口头传承建议书》、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之后,于2003年10月17 日,在中国等国家的发起之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该《国际公约》对人类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必要规定。《国际公约》特别要求各国和各地区,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国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以协调有关工作。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而在《国际公约》中,这个定义被进一步详细和具体地表述为:
(非物质文化)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国际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包容很广,涵括了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各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他艺术。在《国际公约》中,这些事象被归纳为五个范畴: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在《国际公约》中,“保护”一词的含义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通过上述几个文件的引述,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么几点:
首先,关于人类文化与艺术的价值相对观已经开始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包括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这个遗产并不因时间的流逝而过时,不因空间的不同而存在价值差异。关于艺术的“先进与落后”、“现代与原始”、“科学与不科学”等在当今中国大陆还时时引起争议的话题,在国际主流性共识中早已被抛弃而成为了过去时态的陈旧话题。
其次,关于文化与艺术的同质化现象,已经被公认为一个世界性的重大危害,并被明确指出这一现象的形成是欧美文化与艺术自近代以来的全球性单向涵化式传播的结果。而消除这一危害的基本措施,就是排除任何价值歧视地抢救、保护、保存和发展全球各文化体系中的传统文化与艺术遗产。这些共识在中国大陆的认识体现,就是本书提出的“民族化”概念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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