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前全世界的流行音乐有哪些主要类种呢?这个答案也因人言人殊而并不确定。但就流行音乐在全世界和中国的当代传播、影响和赢利的总体状况而言,居于主流地位的类种大致可以列举出以下这些:
1.摇滚乐(Rock)
摇滚乐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以美国黑人的“节奏与布鲁斯”(Rhythm and Blues)音乐为基础形成的流行音乐类种。这是目前在全世界流行范围最广、文化影响最大、商业赢利最多、风格变体最丰富的流行音乐类种。
中国大陆的摇滚乐萌发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在大陆民间自发组成的摇滚乐队,主要模仿西方摇滚乐风格,演奏的也主要是欧美和日本的摇滚乐作品。至1986~1988年,中国摇滚乐界创作、演唱大陆原创摇滚作品的呼声渐高,第一批以演唱“中国原创”摇滚歌曲为标识的摇滚乐队相继出现,如崔健等人的“ADO”乐队、窦唯等人的“黑豹”乐队、丁武等人的“唐朝”乐队,都是在此时成立,并在此后形成很大影响。
2.节奏与布鲁斯(Rhythm and Blues,简称R& B)
R& B的中文翻译可为“节奏与布鲁斯”,有时又为“节奏蓝调”。R& B主要来源于美国黑人的传统蓝调(Blues)音乐。作为流行音乐的R& B萌生于20世纪40年代,最初为蓝调和爵士乐(Jazz)的混合体——这是在蓝调曲风中加入舞蹈节奏而形成的一种舞曲风格的流行音乐类种,许多后期流行音乐类型都源自于R& B。R& B的旋律清晰,节奏或节拍鲜明强烈。
R& B尽管产生较早,但进入中国大陆似乎比摇滚乐晚得多,主要通过港台流行音乐传入。
3.爵士乐(Jazz)
爵士乐于19世纪末在美国南部城市新奥尔良(New Orleans)首先发展起来。历史上的第一张爵士乐唱片问世于1917年,是由“正宗迪克西兰爵士乐队”(O-riginal Dixieland Jazz Band)在新奥尔良录制的。爵士乐是以美国黑人既有的音乐形式(特别是蓝调和拉格泰姆[8])为基础,融合某些白人音乐的成分,以小型管乐队的形式即兴演奏而逐渐形成的。在风格上,爵士乐又细分为“冷爵士乐”、“自由爵士乐”、“乡土爵士乐”、“融合爵士乐”等。
爵士乐进入中国较早,大约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上海等大城市的舞厅、酒吧中就已经有爵士乐的演出。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爵士乐从中国大陆上一度消失;直到20世纪90年代,爵士乐才经由港台重新传入大陆,并在大陆流行音乐界形成了一定影响。
4.街舞音乐(Hip-Hop)和说唱乐(Rap)
“Rap”是黑人俚语,语义相当于“谈话”(talking),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纽约贫困黑人聚居区,其兴盛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此以前,Rap一直以地下音乐的形式活跃于歌坛。Rap以在机械的节奏声的背景下,快速地诉说一连串押韵的诗句为特征。这种形式的来源之一,是迪斯科舞会上DJ(唱片播放员)为了介绍唱片,按照舞蹈节奏所插入的说白。Rap的歌词幽默、风趣,常带讽刺性,很受贫穷黑人的欢迎。
“Hip-Hop”(汉语音译为“嬉蹦乐”、“嘻哈乐”等)于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纽约的街头。“Hip-Hop”概念不仅是指歌唱的行为和声音,而且包括说唱乐(Rap)、DJ的“刮擦”(Scratching)、“霹雳舞”(Break Dance)等多种表演形式,因而属于一种多种表现元素综合构成的、以市民阶层青年为主体的街头亚文化事象。
20世纪70年代末,纽约的一些黑人贫困地区的年轻人,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找谋生途径。他们以地铁站为活动场所,在地铁车厢的内外涂上特殊的字型和标记,一些DJ还将自己制作的、以Rap为主的音乐,用破旧的手提录音机大声播放。其行为目的,一方面是借以表明自己的专业身份,另一方面也希望以此得到别人的认同。久而久之,一些“霹雳舞”者们开始纷纷效仿这种行为,从而形成了一个群体。正如所有的地下文化一样,这种强烈、眩目的街头亚文化被娱乐产业发现后,便对它进行了华丽的商业化包装和促销,于是慢慢地将其变成了一种新的、广泛流行的商业文化事象。
当“Hip-Hop”被听众熟悉之后,它那完全自由、无所限制的表现方式开始影响整个美国,在洛杉矶、迈阿密、费城等地的黑人中也开始出现了大量的嬉蹦乐。“Hip-Hop”如今早已传播至美国以外,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流行的青年亚文化事象。有人为之感叹道:“一种自由自在地为自己说话的概念也能影响全世界的音乐潮流,可见贫穷未必是一种坏事。”[9]
“Rap”和“Hip-Hop”都是于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内地的,前者可能要稍早一点。内地流行歌手窦唯于1994年演唱的歌曲《高级动物》,就已经具有明显的Rap风格。
5.世界音乐(World Music)
“世界音乐”有时又称民族流行音乐(Ethno Pop)。广义的“世界音乐”概念,可以泛指世界上所有民族和国家的音乐,但这只是一个望文生义的理解。正如“流行音乐”并不能依其字面意义而理解为“流行的音乐”一样,“世界音乐”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因为约定俗成而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所指。从实际的应用来看,“World Music”这个概念主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以美国流行音乐风格与技术为主体,同时不同程度地融合了世界各国民族传统音乐元素的一类新兴的音乐类型。
“二战”结束以来,随着美国的经济和文化强势地位在全世界的确立,美国流行音乐成为了世界流行音乐的主体类型与风格。美国流行音乐本身是一个多民族文化与音乐的混血儿,除了欧洲白人传统音乐的传承之外,其中还包含着大量非洲黑人和美洲印第安人传统音乐的基因。当这些混杂的音乐基因乘着美国流行音乐的翅膀飞向全球之时,又在全世界其他非美文化体系中,孕育催生了更多的文化混血的音乐品种——此即所谓的“世界音乐”。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世界音乐的影响逐渐扩大,世界各地(特别是亚非地区)的音乐家受到其吸引,纷纷投入到这种将欧美流行音乐与本地民族传统音乐共融一体的音乐体裁的作品创作之中,从而促进了流行音乐风格类种的进一步分蘖演变。(www.xing528.com)
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别和音乐融合的基因来源有别,使得所谓“世界音乐”呈现出极其多元的风格。譬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源于牙买加的“雷盖音乐”(Reggae,又译“雷鬼音乐”、“雷吉音乐”等),是由加勒比海地区的非洲音乐与来自美国的“节奏与布鲁斯”(R& B)融合而成。“拉丁音乐”(Latin Music)则兴起于从美国与墨西哥交界的格兰德河到最南端的合恩角之间的拉丁美洲地区,由于这是一个多种族文化共存的地区,因此拉丁音乐中包含了欧洲的白人音乐、非洲的黑人音乐、美洲的印第安音乐,甚至东方的亚洲音乐的多种基因。另如所谓“新时代音乐”(New Age Music,又译“新世纪音乐”),作为摇滚乐的对立物出现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这种音乐采用同一曲调重复、结合大自然各种音响、加入各种音色奇特的民族乐器为特征,并融合了世界各地(尤其是亚非地区)的民族传统音乐元素。所有这些流行音乐类种,都可以笼统地纳入“世界音乐”这个类概念的含糊不清的外延。
世界音乐传入中国的时间大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一批有着海外留学经历的中国音乐创作者回国,将海外的音乐创作手法和风格带回中国大陆,并结合中国民间原生态音乐风格进行创作,从而导致了具有中国特色的“World Music”的产生。大陆广播电视媒体在这一风格的流行音乐的推广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譬如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新民乐”现象,就是在大陆广播电视媒体的直接干预下,成为一个世纪末的典型音乐文化事象的。
6.乡村音乐(Country Music)
作为流行音乐类种之一的“乡村音乐”(Country Music)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来源于美国南方农业地区的白人民间音乐,最初受到英国传统民谣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乡村音乐的前身,是传统的美国南部山区音乐(Hillbilly Music)。它的曲调简单、节奏平稳,带有叙述性,与城市里的伤感流行歌曲不同的是,它带有较浓的乡土气息。山区音乐基本不具有商品属性,其歌词主要以家乡、失恋、流浪、宗教信仰为题材,演唱通常以独唱为主,有时也加入伴唱,伴奏乐器以提琴、班卓琴、吉他等为代表;演出场所主要在家庭、教堂和乡村集市,有时也参加地区性巡回演出。它与大城市的文化生活相隔离,一直在乡村社区传播。
20世纪20年代,美国一些电台为了迎合农村听众的口味,开始播放这种“山区音乐”,如芝加哥的“民族谷仓舞”(National Barn Dance)节目(1924年)、纳什维尔的“老式大剧院”(Grand Old Opry)节目(1925年)等,在当时很受欢迎。这种做法鼓励了山区音乐的表演者去电台录音,也激发了唱片公司去各地发现人才、录制唱片。从此,山区音乐开始汇入美国流行音乐的主流,并涌现出最早的一批乡村歌手,如吉米·罗杰斯(Jimmie Rodgers)和“卡特家族”(Carter Family)演唱组。
至20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东南部经济的不景气,使得唱片销量急剧下降,乡村音乐只能通过大量的广播节目而维持它的听众。此时来自德克萨斯的鲍勃·韦尔斯(Bob Wills),在乡村音乐中融入了大量的西部牛仔歌曲(一种来自西部乡间的浪漫情歌)和摇摆乐[10]的成分,创造了一种类似“大乐队”阵容的西部摇摆(Western Swing)风格。至20世纪40年代,在肯塔基州的山区还出现了乡村音乐的另一个分支“蓝草音乐”(Bluegrass Music)。它是在乡村音乐的基础上,吸收了当地古老的玉米脱粒晚会上的班卓琴音乐、提琴音乐和南部山区的叙事歌曲等因素发展而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经济的繁荣使得乡村音乐得到了飞速发展。如此时的“老式大剧院”广播节目拥有了一千万听众,“民族谷仓舞”节目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Country Music”这个代表一个特殊的流行音乐风格类别的名称也得以正式确立。
7.流行舞曲(Popular Dancing Music)
流行舞曲最初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法国的舞厅音乐“迪斯科”(Disco),这个词来自“discotheque”,原意为“播放唱片供人跳舞的舞厅”。由于录音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的法国舞厅,只需要一套唱片播放机和一名唱片播放员就足以替代原来的乐队,乐曲的资源因此大大扩展了,各大舞厅都改用这种更加便宜和便捷的方式来获取音乐音响。于是,人们把这种由唱片播放的舞厅伴奏音乐,也叫做“迪斯科”。20世纪60年代中期,迪斯科传入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各地扩散开来,并逐渐出现了迪斯科舞曲风格的音乐创作作品。
当迪斯科舞曲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一些DJ尝试着将迪斯科舞曲与一种机械而稳定的电子鼓节奏融合在一起,由此导致了又一种崭新的舞曲风格的诞生,人们把这种舞曲叫做“耗斯”(House)。耗斯舞曲最初从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等地发展起来。它和迪斯科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形式和结构——它将用鼓机(Drum Machine)演奏出的稳定的节奏与迪斯科舞曲相混合,并采用多次变奏和重复的结构。
当迪斯科舞曲到处泛滥之时,人们开始厌倦于它的简单、乏味和过于机械的节奏,迪斯科自此逐渐走向衰落。迪斯科舞曲的后继者,是一种更加松弛且具有更多旋律对位和节奏对位特点的舞曲,它被称作“流行舞曲”(Dance Pop)。至20世纪80年代,流行舞曲虽然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却被评论界贬称为“文化快餐”。它在音乐风格上的千篇一律,从根本上抹煞了音乐的个性色彩,使音乐创作成了唱片商大量赢利的复制式产品制造方式。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流行舞曲开始慢慢地遭到了冷遇,但是仍然拥有着一批固定的欣赏群体。[11]
迪斯科传入中国大陆较早,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随着中国大陆城市中群众交际舞蹈文化的复苏和商业性舞厅与健身俱乐部的出现,迪斯科音乐很快在中国大陆大行其道,成为一直延续至今的一个显著的流行音乐风格类种。
8.灵魂乐(Soul Music)
“Soul Music”有时被音译为“索尔音乐”。灵魂乐的来源之一,是19世纪末基督教黑人教堂礼拜仪式中,以伴随着舞蹈、呼喊、呻吟和哭泣行为的狂放风格演唱的福音歌(Gospel)。后来,这种歌曲不仅在教堂演唱,也通过音乐会、广播和唱片等途径传播。黑人福音歌的前身,则是19世纪初美国南方的黑人奴隶在白人赞美歌[12]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灵歌”(Spiritual)。福音歌与R& B的结合,便形成了“灵魂乐”这种将宗教音乐世俗化、商业化和流行化的音乐体裁。
9.抒情歌曲(Song with Emotion)
“抒情歌曲”概念的字面含义其实非常含糊。因为,按照“抒情”这个概念的原义,具有抒情性质的歌曲原本可以涵盖几乎所有声乐体裁、类型和风格。但同样由于中国当代城市文化之约定俗成的原因,我们可以借用这一概念来指代中国特有的、由欧美流行音乐与中国本土传统音乐混血而成的一个特定的流行音乐品种。
抒情音乐的典型特征是,它是以欧美流行音乐的作曲技法、部分演唱方法和视觉表现方法为基础,融合了中国本土传统音乐的音阶、调式、旋律、歌词语言(多为汉语)、风格和视觉表演方法等元素,多以爱情为题材,情绪基调大多比较柔和,主要反映当代中国市民阶层青年群体的思维和情感的一类流行音乐品种。曾活跃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的台湾歌手邓丽君,是演唱这类流行歌曲的典型代表。在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绝大多数流行歌手所唱的歌曲都属于抒情歌曲类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自20世纪中叶以来,“流行音乐”(Popular Music)这个概念的外延划分,显然是以黑人、白人和印第安人传统音乐混血而成的美国流行音乐为主体,以欧洲(主要是西欧)流行音乐为辅助,以非欧美文化体系中融合了本土传统音乐元素的流行音乐为补充,而构成的具有特定时空文化特征的流行音乐类型体系。这个庞大而特殊的文化事象建立在欧美高度发达的市场商品经济基础之上,是19世纪末以来欧美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着其商业赢利目的(有时也可能为着特定政治目的),而将自己商品性质的音乐文化向全世界强行推广的结果。
因此,在这一事实的表象之下,就不仅合乎逻辑地必然存在着“欧美文化(音乐)中心”的价值取向,而且由于流行音乐与市场商品经济天然的同盟关系,致使在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中,流行音乐都充当着一种重要的文化市场商品,对流行音乐的消费亦成为一种显著的和规模巨大的文化商品消费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经济生活方式始终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当代对于(采用欧美文化及音乐模式的)流行音乐的全球性消费行为,使得“欧美流行音乐中心”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音乐生活中一个主导性的价值取向。这一认识的确立,奠定了本章对大陆电视音乐传播的价值取向进行讨论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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