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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音乐传播的价值论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表象之下,欧美音乐的垄断性传播又从何说起呢?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欧美音乐中心”价值观在大陆电视音乐传播中的体现,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予以认识:

电视音乐传播的价值论

第四节 欧美音乐特质的垄断性电视传播——“欧美音乐中心”价值观在大陆电视传播中的体现

从上述的理论和现状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欧美音乐中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人的音乐生活中早已不是一个玄奥的理论话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常态性现实存在。从“学堂乐歌”算起,这个现实存在为期不过一百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发生这样巨大而深刻的音乐文化转型,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上似乎还前所未见。那么,在这个广度、深度与速度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转型过程中,电视媒体起过并仍在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笔者以为,电视在此过程中确实起了极大的推波助澜作用,只是这个作用不像在第六章中谈到的,通过对职业艺术(音乐)的垄断性传播而将生活艺术(音乐)排斥在外那么直接和明显,而是表现得相对隐晦。其隐晦性在于,中国大陆电视中的音乐节目,无论就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来说,大多还都是贴着“中国制造”的标签;由欧美人士创作和表演的典型的欧美音乐(尤其是欧美艺术音乐),在大陆电视传播中并不占太大份额。在这一表象之下,欧美音乐的垄断性传播又从何说起呢?(www.xing528.com)

通过本章第三节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那么简单,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特质”(trait)[55]这个概念。因为,“欧美音乐中心”价值观在中国当代音乐生活中的具象体现,既有可能是明确和完形意义上的欧美音乐作品、人物或事件,但更多的却可能以相对隐晦的特征性结构元素(即“特质”)的方式,存在于中国人所创作和表演的音乐之中。对于后一类音乐人物及其作品,我们往往会根据他们的出生地和肤色而简单地判定它们的文化属性是“中国的”,却意识不到一个人或一个作品的出生地与肤色,与他(它)们所承载的文化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正如一个生长于中国的美国白人后裔,在文化身份上可能是道地的“中国人”,而一个生长于美国的华人后裔,在文化身份上却可能是道地的“美国人”一样。此外,在中、西音乐特质并存的音乐事象之中(这类事象在电视传播中占有最大比例),我们常常也难以简单地判定哪一种特质更具有价值取向意义。这些因素就使得对问题的认识变得复杂起来。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欧美音乐中心”价值观在大陆电视音乐传播中的体现,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予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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