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在其漫长的文化创造历史中所造就的“艺术”这一产物,按其拥有者、创造来源、传承方式以及文化功能的区别,大致可以划分为“生活艺术”和“职业艺术”两大类种范畴。本节将从这一划分出发,对这两种艺术存在的价值体现进行一番主要从事实(而不是从既有理论或逻辑)出发的重新探讨。
对于“生活艺术”这个概念,笔者的界定如下:
所谓“生活艺术”(folk art),[6]系指存在于民间的、在长期的集体创造和传承中形成的、由特定社区中的所有民众共同参与创作、传承、应用和表演的、具有多种文化功能的艺术类种。
在世界上各文化共同体中,生活艺术的风格种类和作品数量极多。以中国文化体系而论,其中属于生活艺术的一级类种,即包括民间音乐(folk music)、民间绘画(folk painting)、民间雕塑(folk sculpture)、民间工艺(folk handicraft)、民间戏曲(chinese folk opera)、[7]民间曲艺(folk balladry)、民间舞蹈(folk dance)、民间杂技(folk acrobatics)、民俗服饰(folk finery)、民俗建筑(folk architecture)、民间故事(folk story),等等。其下属二级类种则不可胜数,如中国的民间音乐,便可大致划分为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民间曲艺音乐、民间戏曲音乐、民间歌舞音乐、宗教仪典音乐,等等。仅仅在“民间歌曲”这个二级类种中,又包括了劳动歌曲、山歌、小调、仪式歌曲、史诗歌曲,等等,其风格类型千姿百态,其作品数量浩若沧海。仅据1979年以来国家文化部主持的《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所搜集到的中国各民族传世民歌作品数量即多达近40万首。当然,仅仅凭这个数据还不能说明全部问题。(www.xing528.com)
有资料称,近年来中国大陆每年的创作歌曲数量累计超过了两万首,[8]与这一数据比较,传统民歌的遗存作品数量似乎并不是太惊人。但是根据经验我们应该看到,在每年主要由职业音乐人创作出来的两万多首歌曲中,能够通过演出和媒体公开发表的,估计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即使公开发表的歌曲(我们假定是25%,即5000首)之中,能够广泛流传上3~5年的绝不会超过1%(即50首),而这50首歌曲中能够广泛流传10年以上的,又不太可能超过1/10。这就是说,当代中国大陆创作歌曲以10年为底线的存留概率,大约在2.5/10000以下。这表明我们每年规模庞大的歌曲创作成果中,绝大部分都属于艺术质量很低、没有多少文化传承价值和机会的垃圾作品。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历史上存留至今的、由老百姓自己世代创作和传承的近40万首民间歌曲中,几乎任何一首作品的音乐部分(由于民歌歌词的即兴性特征,歌词的演变相对较快),都经历过了百年以上的时间筛汰。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承认(艺术作品流传存留的)“时间”这一因素,是艺术作品之文化与艺术价值的最公平和最具操作性的检验标准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如下这一职业音乐家不太愿意面对的、但却是依据于事实的推论:与职业的作曲家和歌唱家们创作(包括二度创作)的歌曲相比,从漫长时间的无情筛汰之下存留至今的近40万首中国传统民歌具有更多艺术“经典”品质,亦即具有更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按照传统的艺术美学的价值分级模式,相对于民众自己创造的生活艺术而言,职业艺人[9]以及他们所创作的艺术作品无疑处于价值进化链的高端。导致这一判断的大致理由是,职业艺人是缪斯女神的宠儿,他们不仅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来自遗传的某些艺术天分,而且在艺术理论、技能和见识这些后天习得的“素养”方面更是远超乎常人。因此,比起由民众创造的“粗糙”、“原始”、“落后”的生活艺术来,职业艺人的创作具有内涵更丰富、形象更典型、语言更丰富、结构更复杂精致、技术含量更高等品质。正是这些品质的集合,他们的作品才被置于了价值进化链的高端,被赋予“高级”、“高雅”、“先进”或“好”的价值。
这一判断看起来似乎无懈可击,而且它确乎可以施用在对某些职业艺人和某些职业化艺术作品的价值判断上。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价值判断如果离开了“特殊性”这一前提,而被当做“普适性”(或“普遍性”)的公理予以看待,并以之为标准来为一切艺术创造者及其创造物来进行价值定位的时候,就会犯下一些很幼稚的错误。事实是,上述判断在相当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一个具有普适性语境的、向壁虚构的前提之上,因此是一个基于虚假前提的伪判断。其之所以虚假,可以从几个方面予以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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