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体制下的趋利主义——大陆电视音乐传播的价值取向之一
在第三章的开头,笔者曾谈及一个汉宫故事中的三个人物,与传播过程三环节的一个简单类比关系。笔者曾谈到,在社会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电视媒体的身份很像那位黄门画工毛延寿。电视媒体介于作为信源的音乐信息和作为信宿的电视受众之间,构成信道这个最为关键的传播环节。这个环节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在于它是负载信息流动的载体或通道,而在于它自身往往充当着信息的选择者甚至制造者;而电视媒体对信息的选择或制造的动机,即来自于其基于特定利益诉求的价值取向。因此,本书将从这一章开始,对大陆电视在音乐传播中的主要价值取向,予以逐一描述、讨论和评价。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价值取向”(value tropism)这个概念作一个粗略的界定。简而言之,“价值取向”指人们在价值目标选择上的趋向。有人认为,“价值取向主要指个体在社会交往中评价他人收获和自我收获关系时较稳定的心理倾向。”[1]价值取向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合作的:追求自己与交往伙伴共同收获的最大值;(2)竞争的:追求自己比交往伙伴多收获的最大值;(3)个体的:只追求自己收获的最大值,不管交往伙伴的收获。”[2]
我们可以以价值取向概念的上述内涵约定为参照,来审视作为传播载体的电视媒体在价值取向方面的特征。本书和本章的立论,建立在大陆电视主流价值取向的核心特征是多维度、多层面体现的价值中心观这个基础性假设之上。笔者试图在本章和以下的几个章节中,用事实和基于事实的推理来证明这个假设,以达到对大陆电视的总体价值取向的全景性认识之目的。笔者希冀最终证明的是,大陆电视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来的行为失范现象,其思想根源就在于价值观的失衡,尤其是“中心观”主导下的价值取向所导致的思维和行为失衡。因此,解决大陆电视的行为失范的根本途径,除了要考虑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之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匡正其多维度、多层面体现的价值中心取向。
在本书的第二章,我们讨论了两种对立的文化价值观——文化价值的“中心观”与“相对观”。在这两种价值观中,“中心观”具有产生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和生命力最顽强的特点,其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生存资源的有限和对有限资源的社会分配的不平衡,而导致的各个人类群体对“我群”(wegroup)利益的争夺与维护所至。因此,与基于以善为目的的伦理考虑的文化价值相对观不同,价值中心观是以特定人群(而非全人类)为范围的、基于现实利益竞争的自利意识反映。价值中心观具有善恶同体的双重属性:对于“我群”来说,价值中心观可能是“善”(合理)的,但对于“他群”(they-group)则可能是“恶”(不合理)的;对于争取特定人群的近期利益来说,价值中心观可能是有利的,但对于争取人类整体的长远利益来说则可能是有害的。也正是由于对价值中心观之善、恶两重性的实践性认识,并为了匡正弥补价值中心观的认识阙失和实践恶果,才导致了文化价值相对观的产生。(www.xing528.com)
但是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迄今为止,由于自然资源与人类文化发展条件的制约,全人类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基本特征依然是生存资源相当有限,和有限生存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在这一总体背景之下,人类一方面依其资源占有的多寡不等,而分离为国家、民族、阶级、阶层、党派、社群等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则由于对资源的争夺而导致人群之间程度不等的利益对立。只要人类仍然处于这样的生存模式之中,文化价值中心观就依然有其根植的土壤,就不可能被彻底根除。但是,我们在面对并承认这一现实的必然性之时,却不应该抱无所作为的宿命态度。因为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价值中心观的不加遏制的实践,如战争、种族歧视、文化敌对、财富掠夺、自然资源掠夺,以及巧取豪夺、损人利己的各种行径,会给人类整体的长远生存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而赖以制约文化价值中心观,从而为人类整体争取共同和长远利益的思想武器,就是文化价值相对观。
此为本章及以下章节检讨大陆电视音乐传播价值取向的前提性认识。
在本书的特定论阈——文化讨论——之内,“大陆电视”这个概念不是被视为一个技术系统,而是被视为一个特定的文化系统。由于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载体是人而不是物,因此“大陆电视”这个文化系统的价值体系及其取向,当然是由属于这个系统的人群所赋予的,并具体存在和体现在这个人群身上。易言之,当我们对大陆电视的价值体系及其取向予以认知和描述之时,实际上是企图对这个特殊人群的特定价值观念系统进行探询和揭示,然后出于对其利弊得失的辨识而提出某些建议。譬如,他们用什么标准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在这些标准和判断中,哪些与其他人群相似?哪些与其他人群相异并为什么相异?他们的价值观念体系是怎样形成的?他们如何实践自己的价值观念体系?他们的价值观实践对社会文化整体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他们的价值体系中,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何在?他们的价值体系需要调整吗?如果需要,又应该(或可能)如何调整?……诸如此类问题,最终可能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论阈,而这又是本章有限的篇幅难以容纳的。因此,对于这一论阈的探讨只能贯穿于本书以下的全部章节中,而在本章里不得不将讨论范畴大大缩小,即仅仅对大陆电视在艺术(又主要限于音乐)传播方面表现出来的、与文化价值中心观相关的趋利主义价值取向,予以初步地梳理、描述和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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