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来关于音乐属性的理论性描述中,“音乐是一门听觉艺术”的说法,是影响最大且甚少受到质疑的判断之一,因此,这是一个最接近于公理宣示性质的判断。但是,这个貌似公理的说法,真的具有真理性吗?
答案应是否定的。如果我们对事实的尊重超过对理论的尊重,就不得不承认,自人类音乐这个文化事象诞生以来,各文化体系中的绝大多数的音乐表演与感知行为都离不开视觉信息的传达与接受。属于中下层民众的民间歌曲、歌舞音乐、戏曲音乐、戏剧音乐、说唱音乐、宗教仪式音乐等固然如此,属于贵族阶层的雅乐、燕乐、仪仗音乐、歌舞音乐、戏剧音乐、沙龙音乐等仍然如此。在1887年爱迪生发明留声机,以及随后的广播、录音机等现代传媒工具产生之前,作为纯粹的“听觉艺术”的音乐种类是非常少的——也许只有贵族圈子中的某些舞会音乐、沙龙背景音乐和伴宴音乐,差堪聊充此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这些场合奏乐的乐师们的社会身份,不是具有经济、政治和人格上的独立地位的“艺术家”,而只是贵族主人的高级奴仆。当主人们忙碌着大快朵颐、打情骂俏、相拥舞蹈、窃窃私语或高谈阔论之时,原也顾不上(也不屑于)去注视这些影子般的可怜乐师们。“听觉艺术”之说,也许就是从这里产生和延续下来的吧。当然,真正和纯粹意义上的可以称作“听觉艺术”的音乐,只不过是唱片、录音磁带、广播这类现代技术的产物——恰恰是现代工业技术在传播过程中的应用,把实际的音乐表演中存在的视觉信息在传播链的起始一端就人为地过滤掉了。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实际的音乐表演和感知本身缺乏视觉信息,所以这一基于现代传媒技术的事实还不足以证明“音乐是听觉艺术”。
从语义学和音乐史实的角度,我们也可以对音乐的“听觉艺术”说提出证伪。
首先,上述三个定义中使用的“音乐”这个汉语言概念,不符合中国汉族(以及一些受汉族文化影响较大的其他民族)的特定历史文化约定,而赋予“音乐”这个概念的特殊所指(signified)。我们知道,特定语言体系中的概念只能是特定文化传统的产物;不同语言体系中的概念,由于其文化内涵不同而往往难以完全对称地意义互译——作为汉语概念的“音乐”与作为英语概念的“music”,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这一对概念的各自内涵来看,汉语“音乐”概念与欧美近代的英语“music”概念原本是不能全称互译的。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从中国延续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一直到今日中国的“现代”文化中,作为事实存在的“音乐”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的“听觉艺术”,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视听觉综合艺术。
我们知道,任何应用较为长久的语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由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所规定,即由某个文化人群中大多数人口在若干代际交替中的“约定俗成”,而不是个别人物(包括专家学者)所能指定,也不是任何外来语概念可以完全替代的。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中,“音乐”这个复合概念里的“乐”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历来就是指声音与形体表演相结合的各种“视听觉综合艺术”。从远古的“葛天氏之乐”、“伊耆氏之乐”,夏商周时期的历代“乐舞”,汉唐时期的“鱼龙百戏”、“相合大曲”、“燕乐大曲”,宋元时期的“唱赚”、“诸宫调”、“杂剧”,明清时期的民歌、说唱、歌舞和戏曲,直至近现代的各民族“社火”、“秧歌”、“木卡姆”、“打跳”等民间歌舞和乐舞,各种锣鼓乐、吹打乐和丝竹乐等传统器乐体裁,以及现存数百种传统曲艺与戏曲,都无一不属于“乐”的所指范畴,无一不兼具视觉表演和感知特征。汉语之“乐”这个概念由历史的约定俗成所赋予的所指,本身就包含视、听觉感知兼具的多种艺术体裁和表演方式,譬如,中国近代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而被赋予“music”内涵的“音乐”,以及部分(或完全)不属于“音乐”(music)的戏剧、舞蹈、杂技、武术、魔术等艺术门类,均统统囊括在传统之“乐”概念的范畴之内。(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以“乐”为限定词的组合概念也都包含着视觉感知的潜在所指:如“乐人”,即指“善歌舞的艺人”,“优孟者,故楚之乐人也”;如“乐户”,即专事吹弹、歌舞和杂剧表演的官伎;如“乐成”,指奏乐完毕,“乐至合舞而成”;如“乐府”,指管理各种音声、歌舞、杂艺艺人的机构;如“乐书”(陈旸),“专论律吕五声、历代乐章、乐舞、杂乐等,……其书于雅俗胡部音器歌舞,下及民间杂戏,无不备载”[23]。
因此,将“音乐”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同于“music”,实质上是近代中国文化被欧洲文化单向涵化(简称“西化”)和近代中国人之“欧洲文化中心”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之一。这个价值取向通过对英语概念的认同和对汉语概念传统内涵偷换,从一个局部暴露出相当一部分近代中国人的文化自卑心理。
其次,上述三个定义甚至也不符合欧洲语言和音乐演进的历史事实。在古希腊时期,希腊语中并没有现代语义的“music”之类词汇;作为英语“music”概念之来源的希腊语词汇“mousike”,[24]与汉语“乐”这一概念的内涵相近,指富有想象力的一切声音、语言(诗)和舞蹈及其综合体。因此,“mousike”这个概念应该是指通过视、听觉综合感知的艺术类型及其表演。但在近代的欧美,源自“mousike”的“music”一词,似乎已被认定为“声音艺术”的特称概念,它的内涵(在理论上)已不包括依靠视觉感知的艺术种类或艺术信息——这就像互联网上一个帖子中所说:“音乐是用耳朵听的、还是用眼睛看的?这个问题,不需要高深的美学理论,而用常识就能回答”。[25]这个认识完全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现代人”的普遍性思维方式特征,即,在极度缺乏知识和常识的基础上,敢于动辄指称“一般规律”的肤浅而鲁莽的思维方式。
只要我们不是盲目相信既有理论的说教,而是始终如一地首先尊重事实,就很容易发现“听觉艺术”一类说法,即使在它的产生地欧洲也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谎言。譬如,即使不算上摇滚乐(Rock)、音乐剧(Musical)之类必须同时动用眼睛和耳朵予以感知的、属于中下阶层商业性艺术的音乐类种,即便就号称欧洲“高雅音乐”三大范本的交响乐、芭蕾音乐和大歌剧(Opera)音乐来说,后两者的视、听觉综合感知性质自不待言(当然,我们也可以闭上眼睛聆听这两种音乐,但此时“芭蕾”与“歌剧”这两个前置限定词也就失效了),即便是在感知中听觉器官使用率最高的交响乐,也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听觉艺术”。这其中道理还当真是“用常识就能回答”:如果对交响乐的感知真的只需要动用我们的听觉器官,那么在演出交响乐的音乐厅里,就不必精心配置舞台灯光和舞台美术,演奏员们就不必刻意地描眉抹唇衣饰齐楚,他们在其演奏(尤其是独奏)中也完全没有必要甩发飞眼地拼命表情,更不可以容忍如小泽征尔这样的乐队指挥在舞台上大秀自由体操——因为这些非声音表象都只能被视觉感知,而且这些视觉信息并不是与音乐内容表现无关的冗余信息;恰恰相反,它们是音乐表现元素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离开这些元素交响乐就玩不转。由此我们确信,即使如交响乐这类音乐体裁,也无法被归入纯粹的“听觉艺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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