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的答案,在经历了人类两千多年(或许更加久远)的思索之后,却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恰如一位美国音乐学家所说:“关于音乐的基本原理,音乐的物质原因和规律,音乐的曲式、和声、旋律的确切分类,我们有很好的事实和经验的资料。但是要叙述音乐的固有性质、音乐的目的、音乐美的组成因素,换句话说,要叙述‘音乐’是什么,却是更困难的问题。”[1]
的确,依笔者的愚见,在人文学科领域内谈论事物的“固有性质”,与谈论“美”的普适性规律之类问题一样,近似于一场有趣而无解的思辨游戏。譬如,什么是“固有性质”(我们往往将其称作“本质”)?按照词典上的解释,“本质”乃是事物间相区别的、具有相对恒定性的主要属性[2]——那么,“本质”也就成了“区别”?这就更令人费解了。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区别”(以及作为区别之判断标准的“特征”)总是随着参照物的变化而变化的。譬如笔者自己的“本质属性”,自忖就不大靠得住:如果我的参照物是女人,那么我的本质(或特征)就应该是“男人”;如果参照物是我的儿子,那么我的本质(或特征)就一变而为“爸爸”;如果我的参照物是老婆、领导、同学、师长、警察、小混混、奶牛、喇叭花……呢?岂不意味着“我”拥有无数个可以轮番换用的“本质”或“特征”?那么本质或“本质特征”的“恒定性”又作何理解呢?
也许正因为如此,关于“美(和艺术美)的本质”的讨论,自有史以来就歧义百出、莫衷一是。按《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归纳,中外历史上关于“艺术本质”的最有影响的观点有三:其一,是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欧洲传统美学秉持之“模拟论”观点,认为艺术的本质属性,亦即人类创造艺术之目的或曰艺术的根本价值,是通过模拟和再现现实来达到反映与认识现实的目的。对此有人质疑,如果艺术的目的是认识现实,则艺术与科学之间的“本质区别”也就不复存在了。其二,是中、西方均盛行的“情感论”观点,认为艺术的本质属性、目的或价值是表现人的情感。但是又有人指出,首先,并非表现情感的东西都是艺术;其次,实践证明,艺术的创作、表演和受众三方都不一定是带着情感投入到艺术活动之中的;再次,是否有人类共同的一般情感?艺术是否可能和如何表现这种情感?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情感论艺术美学无法解释的。其三,是中、西方都存在的“形式论”观点,认为艺术的本质属性、目的或价值就在于艺术的形式因素本身;艺术之美或价值与内容因素没有关系。对此有人指出,这个观点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其无法证明自己。[3](www.xing528.com)
尽管我们很难说明和证明“音乐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但好在“音乐的目的(或动机)”还是可能——尽管很难完全——探究和揭示的。这是因为,人类迄今对自己文化创造与成果积淀的历程的认识和研究表明,人类绝不会漫无目的(或曰无动机)地去创造和传承任何文化造物;只是他们的目的(或动机)要么在这些造物的漫长的传承和应用过程中,渐至沉入了不假思索的下意识领域,要么干脆就被时光的积尘湮没掉了。但只要我们不怕麻烦,这些目的或动机总有办法被重新挖掘出来——历史学、考古学、文化人类学、音乐人类学等学科的建立,就是为着做这样的工作。
音乐的目的或曰功能,无法像传统的音乐美学家那样坐在书斋里,仅仅倚靠书本知识和逻辑推理来确定,而只能通过大量的和实证的多元文化中音乐存在的调查资料予以把握——这个来自文化人类学的观点,目前已经为艺术家和学者普遍接受。其实,早在18世纪末叶,英国湖畔派诗人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和柯勒律治(Samuel Coleridge),在其代表作《抒情歌谣》(Lyrical Ballads,1798)的序言中,就已经表述过类似的观念:应当到民俗文化、到乡间田野中,去寻找已经逝去或模糊的诗歌传统,把这些传统找出来并用文学的方式加以表现,才是真正的和最好的诗歌。对于音乐之文化属性的揭示也应当如此。要弄清楚“音乐(的文化属性)是什么”的问题,其关键方法就在于,通过多元文化中第一手音乐资料的获得、梳理和比较,对历史上经由单纯逻辑推理虚构出来的,关于音乐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众多伪公理,进行结合大量实证证据的质疑和证伪,才可能搞清楚音乐的基本文化属性(即人类创造、传承和应用音乐的目的或动机)是什么。
对于本文的选题而言,对音乐的文化属性的讨论,直接牵涉到电视音乐传播的价值观建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个问题相对澄清,否则大陆电视对其传播的音乐文化在类种和风格方面的选择,其依据和标准就仍将是偏颇的。此为笔者谈论这一话题的基本动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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