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电视
西欧各国的电视媒体,在传统上是以公营为主,这类电视媒体可统称为“公共电视”(Public TV)。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公共电视构成西欧各国电视机构的主体,是为电视经营管理的“欧洲模式”。据西班牙学者阿方索(Sanchez-Tabernero Alfonso)提供的数据,至1955年为止欧洲尚无私营电视台存在,至1974年(这一年被称为欧洲商业电视的“启动年”),也只有英国、卢森堡和芬兰拥有商业电视台。[14]但在近20年来,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以及技术进步所导致的电视频道资源猛增,使欧洲电视媒体也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有化趋势。[15]以198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 T)的解体为时间标志,欧洲国家的公营电视机构的私有化、市场化改革方兴未艾。至20世纪90年代,商业电视台在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爱尔兰、奥地利等国出现。“截至2004年,欧盟有超过3000个电视频道,其中38个是公共电视,其余都是私营或混合经营的商业电视台。”[16]公有电视机构的经济所有权和运作权开始由公有资本移交给私有资本,市场成为电视机构主要的经济调节者和信息传播的选择与决策者。
公共电视机构既有由国家出资、归国家所有的,如前苏联、朝鲜和我国的所有电视台,此谓之“国有电视”;也有由国家委托社会公共机构管理、收视者出资的,即所谓(狭义的)“公共电视”,如日本广播协会(NHK)和英国广播公司(BBC的一、二台)。后者在经济上既非依靠国家拨款,也非依靠电视广告播出费收入,而是通过法定的公共机构,从电视受众那里收取收视费作为经费来源,因而其性质属于“收视者自己出钱办的电视台”。不过,也许为了称呼的简便,一些论著往往将上述两种电视机构都统称为“公共电视”,本书也采用这一概念外延。(www.xing528.com)
那么,“公共电视”这个概念的内涵,具体应该如何定义呢?
(公共电视)在某些国家体制下又叫公共服务电视(Public Service TV Broadcasting),它为了公共利益提供电视服务。公共电视台一般都是在该国议会通过《广播电视法》或专门的《公共电视法》的要求下成立,作为社会公共财产,不以赢利为目的。公共电视台由宪章约束自身规范,由政府或议会任命的理事会(董事会)管理,编辑独立,不代表任何党派、政治和赢利团体利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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