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两种价值观的对峙
1988年的某一天,来到中国上海访问的奥地利维也纳歌剧院的某院士,“出于职业的兴趣”而在上海街头游逛了一整天,想看看上海人都在看什么样的歌剧——请注意,按照这位院士头脑中的“歌剧”(Opera)标准,《白毛女》、《刘胡兰》之类中国土产的“民族歌剧”显然是不能称之为“Opera”的,正如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国人没有资格也没有可能名叫“路德维希·冯·贝多芬”一样。他抱着这个标准寻觅了一整天,“结果出乎他意料之外:偌大的上海不仅找不到一家歌剧院,而且没有一家剧场在上演歌剧,他感到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1]。
也是1988年的某一天,在北京城北一所音乐学院的学生宿舍里,一位同窗与我谈起他父亲——古城西安的一位有名老中医——对贝多芬《命运交响曲》的评价。他说,老先生对《命运》中那个著名的“敲门”动机表示不屑,说是“音太直、太硬,不好听”,然后用中国戏曲的“揉腔”唱法,把这个动机婀娜袅娜地范唱了一遍,捋捋白胡子满意地结论道:“这样就好听了,对吧?”
这两件庸常琐事,反映的其实都是价值观的问题。
那位洋院士之所以会产生“不可思议”的困惑,是由于他在用欧洲人传统的价值标准和逻辑思维习惯评价和推断中国的音乐文化现象:观赏歌剧不是“文明人”必要的行为特征吗?上海不是中国文明程度最高的大城市吗?这个城市和它的居民如果既不建歌剧院,又不去——哪怕是随便什么剧场里——观赏歌剧,又怎么能体现和证明自己的“文明”呢?如果他们拒绝用欧洲式的歌剧院和歌剧这两个“文明的符号”来标识自己的文明程度,岂不是证明他们还不文明或不够文明吗?……我想,照这个思路推理下去,洋院士不仅仅会生出满腹的困惑,想必也会隐然流露出些莫名的睥睨,和悄然生发出些与自己的特殊文化身份相关的自豪。
至于那位西安老中医对贝多芬作品的月旦与斧正,同样是在用中国人传统的价值标准和逻辑思维习惯来评价与推断欧洲的文化现象。生长于中国黄土高原上一座千年古城中的这位老人,想必自小饱受秦地丰富多彩的传统音乐文化熏陶,而被赋予了具有秦地文化特征性质的“音感”(musicality),[2]或曰(对于音乐的)“好听”抑或“不好听”的特殊评价标准。由于他的“音感”——此亦属于“价值判断观念体系”中的构成部分——打着特定文化的烙印,因而只能应用于特定的文化体系之内,而不能作为判断其他文化体系中的音乐现象的标准。所以,当老先生用这个特殊的音乐价值标准进行泛文化的音乐现象评价之时,就与来自欧洲的洋院士一样,犯了“自我文化价值中心”的错误。(www.xing528.com)
如果仅仅是针对这类琐屑小事或小错误来展开讨论,本书关于价值中心和价值相对的讨论似乎难免就有些八卦之嫌,至少很难说有多大的学术价值。幸而——或许应该说“不幸”——事实并非如此。此类错误不仅在我们身边俯拾皆是,不仅在各种学术发言中司空见惯,而且确实在严重地误导着我们具体的文化实践,包括电视音乐传播的实践。譬如,在一次举办原生态民歌[3]电视大赛的策划会上,一位电视台的领导同志提出,应该请专业作曲家对参赛的原生态民歌进行“改编”,以“提高”这些民歌的艺术“档次”;否则,让这些“原始”、“落后”、“简陋”、“陌生”、“听不懂”、“土得掉渣”的民歌登上荧屏,广大电视受众是听不懂和不喜欢听的,因而他们是不会买账的,如此以来电视台的收视率是会砸锅的,广告商也不会来送银子的。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这位领导的意见最终没有得到贯彻,并因此而避免了这个节目变成第二个“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之类赛事的命运。这个节目播出后获得的良好收视率和受众评价,证明这位领导同志对原生态民歌的价值判断出现了误差。
事实上,类似的人和事在中国电视媒体的日常实践中,完全可以用“比比皆是”这个词来形容。我国的多数音乐类电视节目,或者是收视率既不高,社会评价(即所谓“美誉度”)也不太理想;或者是收视率与社会评价二者之间悬殊过甚。造成这些事实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譬如,从受众反应来看,大陆电视音乐节目的“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千口一腔”的同质化(或“克隆”化、单一化、单调化)风格,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原因背后,是否说明电视音乐节目的创作与传播者,在音乐创作、选择和传播的价值观念方面出了一些问题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本书的讨论也就有了合法性与必要性。
“价值中心”与“价值相对”这两个命题本身属于文化伦理范畴,而从“价值中心”走向“价值相对”的事实过程又属于历史范畴。对于文化的研究者来说,这两个命题分别处于文化研究之伦理原则的两极,其共同关注的是不同文化在彼此比较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的文化体系的价值是可比的还是不可比的?其价值是有差别的还是无差别的?如果是,导致文化价值差别的原因是“(文化的)进化”还是其他?如果不是,又怎样看待“崇洋媚外”、“褒今贬古”之类的近代价值观变迁现象?文化价值判断的标准是(或应该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这个(或这些)标准是(或应该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个(或这些)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文化间是应该互相尊重还是互相歧视?每一个民族(或文化群体)是否有选择和拥有自己文化传统的自由和权利?一个人类群体是否有将自己的文化和文化价值观强加于其他人类群体的权力?等等。在所有这些问题之上,也许还有必要加上一个针对这些问题的问题:除了上述这些二元对立式的判断之外,是否还有第三种或更多的判断方式与答案?
这些问题即构成了本章所要讨论的内容范畴。由于这些问题本身都很“大”,既牵涉到很多学科体系与理论体系,也关涉到人类文化实践的全部历史和现实事实,因而以笔者的资质和本书的篇幅之有限,同时也受到本书主要话题的制约,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也只能做到浅尝辄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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