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观的功能与意义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价值观的形成固然来自特定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包括文化的器物、制度、民俗各层面)中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价值观一旦在诸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之后,便具有了不易改变的相对恒定性质,成为其载体(即特定文化人群与个体)对一切事物与行为进行选择的依据和判断的准绳。
任何一个文化体的类型特征,归根结底都是由这个文化的价值观系统所决定的。人们以自己文化中的价值观系统,作为自己思维和行为的选择依据和判断准绳,对所属文化各个层面中纷纭复杂的构成因素进行筛选整合,从而建构起一个个独特的、类别各异且大小不等的文化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谓的汉族文化、苗族文化、藏族文化等单一民族文化体;或中国文化、美国文化、印度文化等由多民族文化联合构成的国家文化体;[8]或草原文化、黄土高原文化、四川盆地文化等较大的地域文化体;或村寨文化、市镇文化等较小的地域文化体;或商业文化、企业文化、军队文化、校园文化等社会职业群团文化体;或贵族文化、市民文化、农民文化等社会阶层文化体;或儿童文化、青年文化、中老年文化等社会年龄群文化体;或女性文化、男性文化等社会性别群文化体;或史前文化、古代文化、近现代文化、当代文化等时代文化体;乃至“常春藤联盟文化”[9]、“同仁堂文化”[10]、“山口组文化”[11]等较小型和具体的社团、企业和帮会等文化体。
一个文化系统的合理性、有序性及其生存竞争能力,取决于其各个文化层面的契合稳定程度。一个在器物、制度和观念层面均持续动荡、无法整合的文化体系(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社会文化体系),往往被证明是一个缺乏内聚力和实践效率而生命力脆弱的文化体系,这样的文化体系必然会外显为社会的混乱、离散甚至崩溃。因此,每一个文化体系为了自身的生存,都会倾向于时时进行内部各层次、各因素的契合性调整,以期达到系统稳定的目的;而这一契合性调整的初始动机、动力与标准,就是来源于处于文化核心位置的价值观。亦因此,价值观的稳定就成为文化体系稳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文化价值观为何具有相对恒定特征的原因所在。价值观的相对恒定性质,使之成为一个文化体系的全部特质的生发点和支撑点。当一个文化体系的特定价值观系统形成之后,就会依据其特殊的和相对恒定的价值取向,对本文化体系中的其他构成因素进行调整和整合,使之成为一个有别于其他文化系统的类型化系统。故而,此文化之所以不同于彼文化,其根源就在于文化间价值观系统的差异;此文化之所以(在外源性变迁中不同程度地)认同于彼文化,其根源则在于文化间价值观系统中某些标准的趋同。因此,文化人类学将价值观定位在文化体系的核心位置,“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12]。“文化系统的差别实质上就是价值体系的差别。”[13](www.xing528.com)
我们讲价值观具有恒定性质,并不意味着它是从古至今一成不变地呈静态存在,而只是说明它在一个文化体系内各层面、诸元素的递次变迁中,往往是最后发生并变化得最为缓慢的子系统。无数史实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类文化体系在其历史进程之中,从来没有完全凝滞不变的时候,它们总是在或快或慢、时快时慢地变化着。按照上述文化分层模型,当文化变迁从器物、制度层面进至精神(观念)层面之后,价值观必然会随之发生程度不等的适应性改变,而变化后的价值观又会反作用于整个文化体系,进一步增强和加速文化体系中各个层面及其构成元素的演变。
综上所述,由于价值观在文化体系中处在“特质规定者”的核心位置,因此当我们企图理解和解释某一个特殊的文化体系或文化现象的时候,对于隐藏其后起着特质规定作用的价值观的把握,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的剖析来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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