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顿的交响乐创作继承了柏林乐派的小巴赫、“曼海姆乐派”作曲家和法国戈塞克等交响作曲家的成果,特别在交响乐队(亦即管弦乐队)的编制上,那个被称做“世界最优秀乐队”的曼海姆地方管弦乐团成为海顿时代交响乐队编制改革的一个基础。
曼海姆乐队的编制如下:
铜管乐组: 圆号两支,小号两支;
打击乐组: 定音鼓,钹。
与曼海姆这个乐队编制相比,海顿早期交响创作中所使用的乐队尚不及他的前人。其乐队构成比较简单;木管乐组大多只用一种乐器,或用一只长笛,或用两只双簧管。而铜管乐组则常用两支圆号。此外,海顿乐队中还使用了古老的通奏低音的羽管键琴。弦乐组虽较完备,但大提琴与低音提琴却通用一行乐谱,只不过两者音高相距八度而已。如此简单的乐队编制,使海顿在宫廷中写出的早期交响之作,富于古典风格且具有室内乐规模。
在海顿中期创作中,即七十至八十年代的交响曲作品中,海顿在木管乐组加入了大管的独立声部,在铜管乐组加入了小号并且取消了羽管键琴。此时,交响乐队的几个乐组已相对完整与均衡,使其在曼海姆乐队的基础上有了交响乐队单管编制的规模。
在海顿最后的创作岁月里,《伦敦交响曲》由于内容的需要,扩大了乐队的编制,具有了双管编制的规模,并在演奏中形成了早期双管乐队编制的形式。此外,乐队人数也有所扩充。据记载,海顿在1795年2月再访英国时,其在伦敦“国王剧院”演出的交响乐队,人数已达到六十余人,有些乐组编制几近当代双管交响乐队的编制——管乐组: 长笛四人,双簧管四人,单簧管四人,大管四人,圆号两人,小号两人;弦乐组: 小提琴二十四人,中提琴六人,大提琴四人,低音提琴五人;打击乐组: 定音鼓一人。
由海顿所基本定型的早期双管乐队编制,在十八世纪后期体现在维也纳古典乐派的其他一些作曲家的交响作品中。如格鲁克(1714—1787)、莫扎特(1756—1791)等人的作品所采用的乐队编制基本上与海顿一致。贝多芬(1770—1827)早期交响作品也曾沿用这样的乐队编制。(www.xing528.com)
海顿时代交响乐队的基本乐组所起的作用,奠定了后世大型交响乐队基本乐组的功能与原则。
弦乐组是整个乐队的基础。第一小提琴用以奏出作品的主题旋律;第二小提琴与中提琴或在不同音区重复主旋律,或构成和声性的伴奏声部;大提琴和低音提琴则多采用低八度音区奏出低音。如此形成了“四重弦乐”的构成形式,并一直沿用下来。
木管乐组中的高音乐器往往与弦乐的高声部同奏主题旋律,如长笛;而其他音色的木管乐往往作为弦乐组的呼应,或构成和声背景与独有效果的延续音。木管乐组的丰富音色层次使弦乐增色添辉,也是交响乐队中富于表情的一个音响色块。
铜管乐有些局限。圆号和小号往往在乐队中起着和声背景和持续音的作用。但其明快的音色与强劲的力度,常常在乐队中富有支撑感,显示出强烈有力的节奏轮廓。而在许多乐曲中,也用以主奏旋律,但一般只是由小号奏出进军的嘹亮的号角之声或是由圆号吹出田园般的猎号的音色。
定音鼓的主属音击奏,加强了低音的支持作用,强化了调性的稳定感与乐曲的节奏感。成为交响高潮到来之时不可或缺的打击乐器。
海顿时代交响乐队的不断扩充,为后世大型交响乐队的形成迈出了开拓性的步伐。
海顿交响乐创作的不同年代所使用的不同乐队编制,附表如下,可作对照:
早期(十八世纪六十年代)
(编表录自王耀华《交响音乐与交响乐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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