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音乐中的审美,“首先是一个音乐感性学的概念。它所表达的,即是特定主体在音乐体验过程中的感性活动”[1]。在这个感性的审美过程中,“音乐生活中的审美意念,以特定的审美目标(特定的审美形态)为基础,为音乐活动提供特定的反应模式‘在特定的审美观念环境中,音乐活动被特定的审美目标所引导’,由特定的审美话语形成特定的评价体系(所谓审美标准),成为音乐感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所以我们在钢琴音乐的审美意念语境分析中需要关注“特定审美形态”与“审美标准”这两个方面。
钢琴音乐的创作作为音乐审美的一个特定的感性活动领域,包含了两个层面上的内涵:“一是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审美意念旨在保障所有人的主体性不被逾越,这种主体性是以特定的个体感性存在为前提的;二是从社会意义上来看,审美意念应起到反馈、整合社会的作用。审美主体不是被动地消极地适应社会,而是通过自身的审美活动,创造出特定的审美来(不仅)体现特定个体感性存在的普遍状况,还体现特定群体感性存在的普遍状况。”[3]那么在钢琴音乐的审美意念语境中,如何体现其特有的审美意念语境呢?也就是说,钢琴音乐审美的活动首先是以作曲家创作的主体性(特定的审美形态)为出发点及支点,而作曲家这个个体的主体性(特定的审美形态)又是通过人类对音乐的全部审美活动来丰富,所以特定的钢琴音乐审美形态是审美的必要且自足的起点,而一定的“审美标准”是体现特定的审美形态的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钢琴音乐创作的特定审美形态首先从作曲家个体角度创作来谈,“音乐审美活动中,主体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逾越的第一原则,是音乐审美活动所首要追求的感性目标。简言之,人类通过审美形态的创造来体现自身的感性存在,而审美形态又通过各种类型的艺术活动丰富人的主体感性生活。因此主体既是审美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审美活动的根本目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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