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概念
“古典音乐(Classical Music)”一词有很多种含义。《辞海》对此的解释为:“(1)泛指过去时代具有典范意义或代表性的音乐,但不包括民间音乐;(2)专指西方18、19世纪之交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为代表的维也纳古典乐派的音乐,或师法这一乐派风格而写成的音乐;(3)西方现代派音乐或爵士音乐、摇滚乐等通俗音乐的对称。”
本章所涉及的“古典音乐录音作品”,指的是针对上述第三种含义的“古典音乐”而录制的音乐录音作品。这种“古典音乐”通常也被称为“西洋古典音乐”,主要是指那些从西方中世纪开始至今,并在欧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创作的音乐;或者是指植根于西方传统的礼拜式音乐和世俗音乐,其时间范围大约涵盖了公元9世纪至今的全部时期。
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创作通常会有专门的作曲家、演奏家(包括指挥)和录音师。作为一种发源于欧洲的音乐类型,古典音乐历史上的著名作曲家主要是西方人,而演奏所用的乐器也主要是西方的声学乐器,不过偶尔也可能使用电声乐器或电子乐器。
二、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分类
古典音乐录音作品通常按照古典音乐本身的类型进行分类,主要涉及曲目体裁和演奏乐器等问题。基于这种划分方法,常见的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种类包括:
1.交响乐录音作品,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交响曲、协奏曲、序曲、乐队组曲、芭蕾配乐等体裁的录音作品;
2.室内乐录音作品,包括各种器乐重奏的录音作品,如小提琴&钢琴奏鸣曲、弦乐二重奏、钢琴三重奏、弦乐四重奏、钢琴五重奏等;
3.器乐独奏录音作品,常见的有钢琴、管风琴、小提琴、大提琴、吉他、竖琴等乐器的独奏录音作品;
4.声乐录音作品,主要包括艺术歌曲、清唱剧、弥撒、康塔塔、歌剧等体裁的录音作品。(www.xing528.com)
三、针对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
人们对于古典音乐录音作品在音响艺术上的“假定性真实”观念,也就是这类作品在音响艺术上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
在留声机出现以前,古典音乐几乎是唯一以舞台演出形式进行展现的西方音乐类型,因此古典音乐实际上也就等同于现场原声音乐。而这种长期形成的演出和听音模式,使得人们在面对古典音乐录音作品时,会很自然地将能否带来与音乐厅舞台演出类似的听觉感受,作为评价这种作品“真实与否”的主要标准。
这种建立在“舞台声音形态”上的“假定性真实”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音乐空间构造上,强调乐队整体空间的统一,即使用“单一空间”,而非“复合空间”,同时要求体现出较为真实的空间感,即不使用“虚拟空间”;乐器的声像位置通常要与舞台演出时的乐器摆放位置类似,在定位的明确度上可以适当“模糊”,主要强调声部的群感而不是单个乐器;乐队的整体声像位置可适当远一些,体现出一定的庄重感;乐器的体积比较正常,不会过分夸大或缩小。
2.在音乐音色特征上,强调乐器音色的“真实性”,即与声学乐器演奏时发出的音色基本一致,不产生明显的变化。
3.在音乐音量平衡上,强调通过乐器自然的音量实现声部间的平衡,而不过分突出后期音量调整的效果;强调保留乐器的动态特征和瞬态特征,同时整体音量偏低。
4.由于古典音乐起源于欧洲,符合欧洲人(特别是德奥两国)的传统审美心理,因此这种音乐录音作品在音响艺术的整体效果上强调自然、平衡、稳定、融合,不进行过分的改变与美化。
基于上述特点,古典音乐录音作品在前期录音过程中经常采用同期多轨录音工艺,并使用“主话筒—辅助话筒—环境话筒”的分层式话筒摆放方法,在后期制作过程中则尽量减少人工处理的痕迹,不用或少用对音色产生重要影响的效果处理设备,如均衡器等。
此外,由于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创作通常可以被明确地划分为作曲、演奏和录音三个部分,因此同一首古典音乐(尤其是那些著名作曲家的作品)往往具有若干种演奏和录音的版本(有时不同版本的作品在作曲上也会有些许不同)。除了符合上述音响艺术的整体特点以外,某一版本的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自身特点,往往就体现在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别上。因此,本章对于古典音乐录音作品的分析,将经常采用多版本比较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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