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音乐录音作品分析实际上是一种针对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的审美分析,音乐录音作品带给我们的音响艺术美感越多,其音响艺术水准也就越高。因此,音乐录音作品分析的最终结论需要通过美学理论的判断方法才能得出。
美学大师朱光潜在《朱光潜谈美》一书中指出:“在美感经验中,我们须见到一个意象或形象,这种‘见’就是直觉或创造,所见到的意象须恰好传出一种特殊的情趣,这种‘传’就是表现或象征;见出意象恰好表现情趣,就是审美或欣赏。创造是表现情趣于意象,可以说是情趣的意象化;欣赏是因意象而见情趣,可以说是意象的情趣化。美就是情趣意象化或意象情趣化时心中所觉到的‘恰好’的快感。”[1]
这段话说明,“美”或者“美感”是一种分量“恰到好处”的快感,它产生在意象情趣化(审美)或情趣意象化(创造)的过程中。如果用这一理论对音乐录音作品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音响艺术的意象就是各种音响艺术要素,而它要表达的情趣,则是音响艺术审美理想。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主要是在具体作品的音响艺术形态和头脑中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之间,品味到一种“差异”。这种差异如果分量合适,或者说“恰到好处”,就会带给人们美感;如果分量不当,则会让人们觉得不美,或者欠缺美感。
因此,如图2-2所示,当我们完成了对一部音乐录音作品的审听,并对其中的音响艺术要素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后,实际上就已经明确了这部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这时,我们可以将这个音响艺术特征与头脑中对这部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进行对比,依据两者的差异,形成对这部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的判断。
按照本章第五节的论述,我们可以将针对具体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视为一种根据相关要素调整之后的“假定性真实”观念。因此,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也就是它能够带给我们的音响艺术美感,应该按照图2-18所示的方法加以判断。
图2-18 以“假定性真实”观念为基础的音响艺术美感判断
如果具体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与我们头脑中的“假定性真实”观念一致,它就会被认为具有“真实感”,从而产生一定的音响艺术美感。如果这二者存在差异,就会使“真实感”下降,那么相应的美感也会发生变化。不过,这并不是说差异的存在,或者是“真实感”的下降,一定会导致美感的减弱。问题的关键,是要看这种“真实感”的下降是如何产生的。(www.xing528.com)
导致音乐录音作品的“真实感”下降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创作者有意为之的结果,它会使这种“真实感”的下降表现为创作者(尤其是录音师)的一种艺术创意,其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些著名录音师富于个人风格的作品;另一种则是创作者无意识的产物,它会使这种“真实感”的下降表现为音响艺术水准的缺失,其典型的例子就是学生的录音习作,而这大多是由创作条件限制或创作者能力不足所引起的。
对于无意识所导致的“真实感”下降而言,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与审听者对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差异越大,则越会降低“音响艺术”的美感。而对于有意为之的“真实感”下降来说,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与审听者对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之间的适度差异,反而会给人带来“新奇”“惊喜”和“眼前一亮”的感觉,使音响艺术美感有所增强。这就是美学理论中所谓的“恰到好处”,或者是“度”。但是,一旦这种差异过“度”,也会让作品的音响艺术美感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美感。
由此可以看出,能够给人带来音响艺术美感的音乐录音作品,一定是那种在音响艺术特征上与审听者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相接近的作品。在此基础上,如果作品由于“有意识的创意”,能够形成与这种审美理想的适度差异,就能增强作品的音响艺术美感。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的评判方法,也是我们进行音乐录音作品分析所要得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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