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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录音作品分析-音响艺术审美精华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听者在“假定性真实”观念,也就是“聆听经验期待视野”的基础上,根据与音乐录音作品相关的各种因素对这种“假定性真实”观念进行调整以后,就会得到针对具体的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由此可见,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分析的思路,是与音乐美学的基本理论相符合的。

音乐录音作品分析-音响艺术审美精华

针对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是我们评判一部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的标准。审听者在“假定性真实”观念,也就是“聆听经验期待视野”的基础上,根据与音乐录音作品相关的各种因素对这种“假定性真实”观念进行调整以后,就会得到针对具体的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

由于这一问题主要涉及音乐美学的分析方法,因此,我们在这里按照音乐美学的视角来展开讨论。

一、音乐美学理论中的形式与内容问题

“音乐美学”一词的提出始于1806年德国音乐理论家舒巴特(C.F.D.Schubart)的著作《音乐美学思想》,这一名称的出现,标志着音乐美学作为一般美学和音乐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已经初步确立了相对独立的地位。[1]

根据现行的音乐美学著作的定义,音乐美学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它特别把音乐的美学本质,音乐的价值和功能,音乐音响结构及其表现对象,音乐实践,主要是音乐创作、表演和欣赏中的美学问题,音乐美学自身的发展历史等作为研究对象”[2]

在上述研究对象当中,音乐的美学本质、音乐的价值和功能、音乐音响结构及其表现对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实际上都与音乐艺术的本体研究,也就是所谓的“音乐的形式和内容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直接相关。因此,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音乐美学领域的核心课题之一。尤其是在19世纪以后,随着“浪漫主义情感论”和“实证主义自律论”这两种针锋相对的音乐美学思潮在西方的先后出现,音乐美学界更是在思维的深度上和影响的广度上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推进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过,与研究现状形成反差的是,音乐美学界对于音乐的形式与内容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实际上长期处于一种非常混乱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音乐美学界都没有定义清楚什么是音乐的形式,什么是音乐的内容。但是,近一段时间,国内的音乐美学研究者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央音乐学院周海宏教授将音乐的形式定义为“音乐音响的构成样式”,而将音乐的内容定义为“审美主体(包括创作者与理解者)赋予音乐并从音乐中体验到的精神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音乐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种是对听觉感性样式的审美理想,第二种是情绪体验,第三种是通过联觉对应关系产生的联系及理解中的对象。[3]总之,上述定义将音乐艺术的本体问题,用“音乐的音响结构及其表现对象”来概括,从而摆脱了使用“形式”和“内容”这种概念不确定的词语所造成的逻辑混乱。

由此,音乐美学认为 [4]

1.音乐在形式与结构原则上,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具体的状态取决于创作者的表现意图。

2.音乐是以“音乐音响的组织结构样式”作为形式的,音乐的内容则是审美主体赋予并从这种形式当中体验到的“精神内涵”,不包含“精神内涵”的纯粹客观的形式是不存在的。

3.音乐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其表现对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确的表现对象—感情对象(情绪、情感)、视觉对象(景象、动象、场景与形象)和认识对象(思想性、戏剧性);二是不明确的表现对象—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即音乐好不好听)与丰富的情绪体验。

4.在音乐审美活动中,明确的表现对象是通过“联觉”产生的;而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和丰富的情绪体验则是通过与“人类自然属性中产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音乐艺术的基本原则(包括听觉自然属性、心理活动规律、音乐的表现意图及风格特征等)”进行匹配而实现的。

5.审美功能是音乐的本质功能,审美价值是音乐产生其他价值的前提,而在音乐的两种表现对象当中,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是决定音乐作品审美价值的根本条件。

由此,音乐美学在理论上基本解决了音乐审美当中的形式与内容、价值和功能等问题,并对音乐的美学本质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实际上,音乐美学理论中所谓的“音乐音响的组织结构样式”,等同于本书中定义的“音乐艺术要素”,即“作曲艺术要素”和“音响艺术要素”。而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分析,就是在分析这些“音乐音响的组织结构样式”,并从音响艺术的视角评价音乐录音作品的“精神内涵”—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的表现能力。

在音响艺术的范畴,这种“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其实就是审听者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它属于音乐录音作品所具有的一种“不明确的表现对象”。因此,这种音响艺术审美理想并不能够通过“联觉”获得,而是需要以“人类自然属性中产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音乐艺术的基本原则”为基础来产生。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而言,这种“人类自然属性中产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音乐艺术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真实性”原则,它也就是我们之前所谈到的“聆听经验期待视野”。

由此可见,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分析的思路,是与音乐美学的基本理论相符合的。只不过,由于我们在审听过程中还必须融入录音艺术领域的分析方法,所以有些核心概念的表述方式就有所不同。表2-1显示了这些概念在音乐美学领域与音乐录音作品分析领域之间的对应关系。

表2-1 一些概念在不同领域的对应关系

二、由聆听经验所形成的“假定性真实”观念

音乐美学理论将引起“良好的听觉感性样式”的“人类自然属性中产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音乐艺术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听觉适宜性原则、统一性与完整性原则、动力性与平衡性原则、连贯性与对比性原则、充分性与分寸性原则、新颖性与可接受性原则、表现意图与制约性原则,等等。[5]不过我们可以发现,在音乐录音作品当中,这些美学原则主要体现在作曲艺术要素方面。但对于音响艺术要素来说,这些美学原则尽管也是适用的,但并不是最基本的原则。

那么,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而言,其适用的基本美学原则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就是“真实性原则”。

(一)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真实性

艺术作品的真实性,或者说“真”与“美”的关系问题,是艺术审美研究当中最常遇到,也是人们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艺术作品而言,什么是“真”,或者说“真”的标准是什么?美学理论认为,艺术当中的“真”,并非科学上的真理,也不是哲学上的真理。科学的真理,指的是一种自然世界中确实存在的事物或规律,是可以通过实验加以验证的;而哲学上的真理,则主要指客观唯心主义学派所谓的“概念”,或者说“永恒的理性”。与之相比,艺术的真实,是通过假定性情境表现对社会生活内蕴的认识和感悟,是一种内蕴的真实和假定的真实[6]。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艺术而言,真实与虚构本身就是统一的。

那么,音乐美学理论为什么没有将真实性原则作为音乐的美学原则之一而加以讨论呢?稍作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上述关于艺术真实的描述,主要是针对文学、绘画和戏剧这类具有真实形象,或者能够描述真实形象的艺术而提出的。相比之下,音乐却很难直接描绘真实形象,即使像圣桑的《天鹅》这样具有明确表现对象的音乐作品,也依然存在表现上的多解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音乐美学理论无法用“真实与否”来判断音乐的价值,也不会将真实性原则作为音乐的一个基本原则来加以考虑。

但是,传统的音乐美学理论实际上并没有涉及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问题(尽管这些理论在这一问题上仍然有着很强的适用性)。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而言,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听觉信息展现一定的空间感觉(音乐空间构造)、某种乐器音色感觉(音乐音色特征)和乐器之间的音量感觉(音乐音量平衡),这些感觉是否让人们觉得可信,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真实与否”的基础上。因此,对于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来说,真实性原则是美学价值判断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

不过,与其他艺术当中的真实性原则类似,音乐录音作品在音响艺术方面的真实性,也并不是一种客观真实或者绝对真理,而是一种“假定性真实”,也就是人们从实际聆听经验当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对于音响艺术要素形态的观念,或者说是一种思维观念上的音响艺术“范式”。当人们准备审听或者正在审听音乐录音作品的时候,就会本能地用这种“假定性真实”观念作为标准,对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感觉二者接近,便会获得美感,同时认为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较高;反之,如果二者差异较大,便会觉得欠缺美感,并认为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较低。比如,经常在音乐厅聆听交响乐的人,都会对“交响乐队在音乐厅演奏时所发出的声音”产生一种观念,并认为在音响艺术特征上符合这种观念的音乐录音作品是真实的,否则就是不真实的。

由于这种“假定性真实”观念是人们从聆听经验当中抽取出来的,而且希望将要审听的录音作品能够在音响艺术特征上与之比较接近,因此它实际上也就是我们之前所提到的“聆听经验期待视野”。(www.xing528.com)

关键术语

对音乐录音作品音响艺术特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根据实际的聆听经验,人们会形成一种对于某一类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的总体观念,或者说是一种思维观念上的音响艺术“范式”。它并非一种客观真实或者绝对真理,而是一种艺术真实,是人们用来判断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准。

(二)针对音乐录音作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的两种状态

如果我们具体考察这种针对音乐录音作品音响艺术特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就会发现,它对于不同的音乐类型的音乐录音作品而言,会演变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我们知道,音乐录音作品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电声”手段的参与,或者说它具有一个录音、传输与播放的过程。在录音环节当中,存在两种类型完全不同的声源:一种是声学乐器,也就是能够通过振动发声,并直接向外辐射声能的乐器;另一种是电声乐器或电子乐器,也就是需要借助“电声”手段获得电信号波动,并用扬声器或耳机进行电声转换,从而发出声音的乐器。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在一个真实的环境当中聆听一个真实发声的乐器,来获得聆听经验;而对于后者,我们实际上的聆听对象,就是扬声器或耳机,因此无法获得“真实”的聆听经验。比如,如果我们审听的对象是一部交响乐录音作品,就可以通过在音乐厅中聆听交响乐团演奏所获得的“假定性真实”观念,从而对这部交响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做出“真实与否”的判断。但是,如果我们欣赏的是一首摇滚乐,那么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音乐会现场,我们所听到的声音实际上都来自于扬声器(或耳机),因此也就不可能获得一种由真实乐器及真实环境所抽象出的“假定性真实”观念,并由此来判别摇滚乐录音作品在音响艺术方面的优劣了。

上述情况,造成了这种针对音响艺术特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对于不同类型的音乐录音作品存在两种不同的状态:

1.我们在现场聆听与该音乐录音作品类型相同的现场原声音乐的基础上,所抽象出的“真实”观念,比如交响乐团在音乐厅中的演奏所形成的音响艺术观念;

2.我们在长期聆听某一音乐类型的音乐录音作品以后,所形成的对于扬声器(或耳机)播放出的声音形态的一种印象,或者说,是对这些音乐类型在音响艺术特征上的一种模式化的认识。不过,由于这些音乐类型(比如摇滚乐或电子音乐)在诞生之时,就是与扬声器播放这种发声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它们在音响艺术形态上的这种固定模式,称为是一种“真实”。只不过,这种“真实”并不来源于实在的乐器和实在的环境。

但是,不管具体的“假定性真实”观念属于上述哪一种状态,它实际上都来自于长期的聆听经验,都是我们对于某种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特征所归纳出的一种范式,或者说是我们对于音乐录音作品应该表现出的音响艺术特征的一种期待。

三、针对具体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

当我们对一部具体的音乐录音作品进行审听的时候,就会根据针对这一类型作品的“假定性真实”观念,以及与具体作品相关的各种因素,产生出针对该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我们评判一部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水准的方式,实际上就是用该作品所表现出的音响艺术特征,与这种音响艺术审美理想进行对比。

关键术语

针对具体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是审听者在面对具体的音乐录音作品时,根据作品的相关因素,对基于聆听经验的“假定性真实”观念进行修正后的产物。它反映了审听者对于当前的音乐录音作品所应体现出的音响艺术水准的一种期待,也是审听者衡量音乐录音作品音响艺术水准的标准。

音响艺术审美理想与“假定性真实”观念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作品的相关因素(创作背景因素、创作者因素、作品因素和审听者因素)进行修正而得到的;后者是针对一类音乐录音作品而言的(如交响乐录音作品、爵士乐录音作品等),而前者则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音乐录音作品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假定性真实”观念理解为一种类型化的音响艺术范式,而将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理解为一种个体化的音响艺术范式。

如图2-2所示,这种针对具体音乐录音作品的音响艺术审美理想形成的时间,主要是在审听者接收到相关信息(如作曲家、演奏家、录音师、录音公司、录音格式、录音年代、录音环境等)之后和开始审听之前,也可能是在审听开始之后的一段时间。此外,由于我们对音乐录音作品分析存在一些基本要求(参见本章第四节的描述),因此在与分析结果相关的因素当中,审听心理、审听环境、审听设备和作品声音指标等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以下两种情况可能会对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的形成产生影响:1.听音者在没有接收到相关信息的时候就开始聆听,录音艺术和音响艺术领域常称这种聆听状态为“盲听”。

不过,“盲听”并不意味着相关的因素不会在这种审美理想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事实上,即使听音者没有接收到关于音乐录音作品的明确信息(比如没有看到唱片封面),他通常也能够基于个人的艺术修养对相关信息的基本情况做出判断。比如,对交响乐比较熟悉的听众,或许在没有看到唱片封面的情况下,无法获知当前作品的曲目名称、作曲家、演奏家、录音师等准确信息,但是他可以通过对音乐录音作品所展现出的音响艺术形态,对该曲目的音乐风格、大致的录音年代,甚至基本的录音方式等信息做出基本的判断。因此,在“盲听”过程中,这些与音乐录音作品分析相关的因素,依然会对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的形成产生影响,只是其中有些因素变得不是那么明确而已。

2.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更为多见:由于审听者的艺术修养不够,使得他们所接收到的相关信息难以变为有效信息,从而导致创作背景、创作者、作品这些因素在音响艺术审美理想的形成过程中无法发挥作用;或者是审听者由于聆听经验不足,根本就不能产生“假定性真实”的观念。总之,这些状态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审听者无法形成音响艺术审美理想,或者是对它的认识产生了偏差。

对此,我们应该认为,音乐录音作品分析是一种起点比较高的审美活动,它要求审听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聆听经验和艺术修养。因此从根本上说,如果出现了上述这种情况,作为音乐录音作品分析的主体,该审听者在基本素养上是不合格的。

[1] 张前. 音乐美学教程[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43.

[2] 同上书,4。

[3] 周海宏. 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M].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213—215.

[4] 张前. 音乐美学教程[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114—140.

[5] 张前. 音乐美学教程[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88—99.

[6] 引自“百度百科”网站对“艺术真实”的解释,http://baike baian.com//ink?url:YuThRd3wnGzmnmuixtqiY5Aa hQ-ekc7xVEFOOhvKVxzIA6x-b7LI7lyivhGYYLsloIbMuSgpC09-76fqiE_7wcb9QyhuDY14KkvyqG-KrwkZuH-hCi80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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